|
转发个有技术含量的贴子: 作者:正方体05 时间:2016-06-21 10:17:56
以下资料可以给大家普普法: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
以上这些资料是最保守的赔偿计算,粗略加起来大约80—90万的样子吧。全部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来定死亡赔偿金可能会更高。
肇事方想赔钱少一点的话,就要证明自己没过错,或者他们会拉上其他单位垫背,让其他单位跟他分担赔偿。他出一部分,让当地建筑监管单位也负一部分责任。
一般只能这样了,但是目前的情况他想逃避主要责任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名誉的人,做错了事情却还要躲着不出来慰问及承担,相信是一个不看重信誉和名誉的人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