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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记得前段时间的这个投诉贴吗?今天在政府网网络问政看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回复,投诉人还提供了一小段视频和手写收费单据,说实话我是完全没看懂兴宁有关部门的回复究竟有没有解决到投诉人的核心问题,请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的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对来信反映有关发票问题,如兴宁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车主收取的是停车服务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如付款方需要索取发票的,收款方应无条件开具发票给付款方。
兴宁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 您好!9月13日接你来信反映“9月8日中午开车到商业城购买电视柜,因不知情将车开到商业城里面,被罚款100元,报警无果”的情况,依信中内容所涉及到的事项,属于停车收费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我们将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完善相关服务措施,如你反映的问题不能解决,可通过其它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使用兴宁市人民政府部门信箱,祝您愉快,再见!
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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