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监察局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