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节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现就全市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市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市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市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有利于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和水质,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确保河道发挥长久效益。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管理保护河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三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3号)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保障我市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实行“河长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护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加强“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明确河道管护责任人。河道管理“河长制”把全市骨干河道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段长”。详见《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分工表》(附件1)。 (二)明确落实“河长”和“河段长”职责。“河长”和“河段长”的主要职责: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督促建立完善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通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严格落实“河长”、“河段长”职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查处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附件1 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分工表 序号
合水镇 龙田镇 叶塘镇 新陂镇 兴田街道 宁中镇 坭陂镇 新圩镇 水口镇 福兴街道 合水镇镇长:赖建文 龙田镇镇长:陈自立 叶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万耀明 新陂镇镇长:邓超明 兴田街道办主任:黄志勇 宁中镇镇长:王建平 坭陂镇镇长:陈 云 新圩镇镇长:罗 超 水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发茂 福兴街道办主任:李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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