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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特大惨案、冤案、野蛮的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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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俗话说:家事、国事、天下事;风声、民声、救命声,声声入耳……这件交通事故肯定存在蹊跷、离奇怪案(法官讲)?套牌(假牌)报废泥头车、没买道路交强保险、超载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开小差/没有踩刹车)……造成当场撞死人,人死于右轮下(路边)并擦地十几米死。后台老板疏通交警不露面,使肇事司机(肖*波)自认车主替罪;交警执法不公/渎职……各打50大板……?不拘留肇事司机、偏袒肇事者以及不追究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人命惨案的刑事责任;肇事司机(肖*波)一直耍赖、态度横蛮恶劣、没有一点赔偿的诚意,声称无力偿还并躲藏起来,至使目前法院也无法办理赔偿事务,使悲愤的死者家属一年来得不到半分赔偿和安慰……肇事司机老板竟还潇遥法外……?。请问天理何在……?国法何在……?良心何在……?事发在2009年1月1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广东兴宁市新陂洪溪桥路段的重大交通人命惨案!梅州电视台1月20/21日晚《民生820》报道过现场。南方网/论坛《俺看民生》热播网帖。特希望政府、网民关注/关切此惨案:公正、公平为民伸张正义……关切民生惨案。给死者家属应有的安慰和补偿!……来自死者家属的心声!谢谢(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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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8:42 | 只看该作者
又出大新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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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条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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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8:44 | 只看该作者
又是一起看似有后台的案件,早就应该大力去曝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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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09:46 | 只看该作者
兴宁败类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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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5:42 | 只看该作者
人死了一年多还没有结案,说明此案就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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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6:31 | 只看该作者
又出大新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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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22:31 | 只看该作者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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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22:58 | 只看该作者
这案子至今没结果,能不能再次引起媒体的关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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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23:0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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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1 21:10 | 只看该作者
死者实在太冤了!老板实在太黑了!执法者。。。无语!说说兴宁交通混乱大家都知道,其实很多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跟交警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很大的关系。想想兴宁要办个驾驶证只要出钱买来就行了,本来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根本就没有实行,当然对于我们普通市民来说也就图个方便、快速,但作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管理的部门可以说是严重不负责任的做法,看看很多骑车的人横冲直撞,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的现象是很普遍,所以兴宁的交通事故很多,很惨,还有很多道路的路口、复杂地段也没有警示牌,交通部门、公路部门你们如果能竖个牌也许很多事故就可以避免。所以,相关部门真的要多反思反思了!真希望兴宁是个安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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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4 09:23 | 只看该作者
作为兴宁人、我感到很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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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1:35 | 只看该作者
正常!这点小事都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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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3:11 | 只看该作者
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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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14:12 | 只看该作者
死者实在太冤了!老板实在太黑了!执法者。。。腐败,政府。。。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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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15:10 | 只看该作者
一男孩在报废泥头车车轮下丧生 时间:2009-01-20 13:00:50 来源:梅州广播电视台 点击:13
【主持人】:昨日(1月19日)中午,兴宁市新陂镇洪溪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个只有5岁的小男孩不幸在报废泥头车车轮下丧生。
    事发后,交警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记者看到,事发现场有一滩血迹和汽车刹车的痕迹,小男孩被压一辆挂着外省车牌号的泥头车右前轮下面,现场惨不忍睹。
    【死者家属:我小孩站在这里,这辆(报废泥头车)开得很快,又没有刹车,事故发生在中午二点半钟左右,我小孩今年5岁,是男孩。】
    据死者父亲说,死去的孩子姓罗,今年才五岁,家住新陂镇洪溪桥。昨天(1月19日)中午,孩子在妈妈和外公的陪护下准备去兴宁城区玩,当时在洪溪桥路边候车。但是,正当做妈妈的在路的另一边和的士司机讲价的时候,没有料到小男孩会向他妈妈那里跑去,结果跑到路中间的时候,一辆泥头车飞驰而来,惨剧就这样发生了。
    【主持人】:临近春节,交通比较繁忙,希望大家千万千万要注意行车安全。好,最后来关注天气:据市气象台预报:我市从23日~24日开始受强冷空气影响,全市将自北向南北风明显加大,气温急剧下降,请大家注意春运交通安全。

责任编辑:罗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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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15:5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警匪合作典范...经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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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8:36 | 只看该作者
兴宁人民应该要向广州地区的人学习利用媒体曝光!!!你们不见广州屁大个事情都上新闻求媒体去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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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8:59 | 只看该作者
同上{:3_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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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2 16:1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一个伟人说;‘不是我无能,于是共军太狡猾。。。’---------蔣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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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2 20:50 | 只看该作者
送钱给交警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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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12:19 | 只看该作者
兴宁败类真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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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5 14:08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只有省直管,省直管后官就不敢乱贪和不作为了,这种事他们就会很快处理,不敢随便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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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5 14:12 | 只看该作者
兴宁的泥头车好像不用牌的吧,你看大街上只要挂上什么公司或什么工程车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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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5 15:36 | 只看该作者
  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一只蚊子撞进驾驶员眼里,竟酿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近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钟×红移送起诉。

  2009年8月19日晚,家住兴宁市黄陂镇岗背某村的村民钟×红在没有考取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未戴头盔违规驾驶一辆无号牌女装摩托车由岗背圩镇经S225 线往虎留村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岗背某村塘唇门口路段时,一只蚊子撞进了钟×红的眼里。但钟×红并没有停车,而是用一只手揉眼一只手驾驶摩托车。这时,碰巧钟×先刚好骑摩托车横过公路,躲避不及的钟×红将其撞倒在地。钟×先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钟×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罗生。同在一个社会两样天,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上,同样结局不一样结果-------一个各打五十大板;一个全部责任。------这叫和谐社会还腐贌社会---------。
    (吴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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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3:07 | 只看该作者
直得关注了,希望媒体给予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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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3:12 | 只看该作者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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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3:13 | 只看该作者

RE: 兴宁特大惨案、冤案、野蛮的人命案

{:3_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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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0 1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xnzxl

.......套牌车、报废泥头车、没买道路交强保险、超载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开小差/没踩刹车)……造成当场撞死人,(人死于右前轮下【路边】并擦地十几米至死)。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人命惨案)事故时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呢?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发日期在2010-02-09日发的没发给我,逾期一个月后2010-03-12日才发给我的。。。【上诉期才三天时间】,它们压根底不给我翻身的机会,没签发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过期了。。。呢??为什么说小孩现场没有监护人…〈小孩的妈妈和外公都在事故现场〉…呢?为什么现场四个轮没有刹车痕迹而现场图上有刹车痕…〈车右前轮与人的擦痕〉…呢?为什么草草随便段定车主、草草了结定性…(本来套牌、报废车辆定性模凌两可~~肇事司机(肖俊波)、车老板、交警(某人)……关系;司机没财替罪、耍赖态度横蛮恶劣并声称无力偿还及躲藏起来…;车老板有财势…现场疏通及不露面)…呢?请问这样执法公不公正…···呢?执法部门(交警不作为/渎职)内部存在有什么不可告人秘密、利益和蹊跷…?可想而知…?值得深思…?这叫和谐执法…和谐社会…(对坏人和谐…好人遭殃…)。。还是腐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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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3:51 | 只看该作者
上访?先拉你进去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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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3:59 | 只看该作者
哎,我三个同学死于一起事故,人家公安叔叔说哇,是车祸哇,立马叫家属火化呢,没人性,见怪不怪了连新闻都没播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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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3 15:09 | 只看该作者
上访啊,不然会很难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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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13:22 | 只看该作者
上诉无门 ——弱势老百姓的无奈之举啊! 老百姓的悲哀!政府部门腐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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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14:12 | 只看该作者
绝望于正义的走失会发生什么?




  前不久,黑龙江伊春市一名“长期缠访户”杀死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尔后自杀。由于消息简略,未知其详。近日《瞭望东方周刊》对该案原委作了报道,使我们对此案有了一个较全面的观察。
  原来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最后酿成血案。其中的过程,不难看到,当社会正义无从兑现并不断走失,绝望者便会以血酬的方式执行他自己认可的正义。
  这位“长期缠访户”于某,因为从药店购买的注射液导致妻子瘫痪在床,便把药店告上法庭。在状告过程中,妻子不幸亡故。然而,药店老板却扬言:有能耐你就告我,我用10万、20万元能摆平。结果,从区法院到市法院,一审二审于某俱败诉。于是,他走上了漫长的上访路。这里的庭审是否有问题,报道没有详细资料。但在当事人那里,一边是妻亡,一边是败诉,他肯定认为自己遇上了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是本土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需要正义,正如同一个人需要呼吸。在社会正义的分配系统中,法院乃是还原社会公正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由法院所体现的司法正义是“最后的正义”。当人们因蒙受各种不公而寻求法律时,当然是希望法律为它主持最后的公道。但,于某在这里遇上了闭门羹。
  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如果要知道我们与法治社会的距离,不妨借助一下地图上的比例尺。于某司法途径走不通,继而转向上访,这的确是本土特色。也许事主相信,司法不公,只有政府才能管得住。长期以来,信访机构几乎是为民间告状而存在(比如拆迁与征地,法院不理,原告只好成为访民)。这一现象的大面积存在,倒击中了我们的法治软肋。然而,于某也正是在他上访过程中,开始了他个人的悲剧。
  若干年下来,于某先后五次进京上访,唯一的结果便是2007年被劳教两年。其中一次进京“告洋状”,被治安拘留五天。期间,法院对其进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引导他到省高院申诉。但是,“省高院做出无理上访的结论后”,于某不服,又进京。他的上访路线是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信访办、最高法院信访办。于是落得一个“长期缠访户”的美称。但问题依然无丝毫解决。
  这里,省高院“无理上访”的结论如果确实,倒确实让人不服。于某要申诉的问题是他妻子因注射而死亡,与上访无关,高院的结论文不对题。而且“无理上访”(包括缠访、闹访等)很大程度是对上访的污名化。尽管缠与闹的情况我相信的确存在,但归根到底是上访的问题没有解决。客观地看,于某的问题靠上访也无以解决,这本身就是一个司法问题。如果它能解决,还要法院干什么。实际上,许多上访案件都是与法律有关的事案,让行政性质的信访面对,而且它们涉及的还是比信访办更有实权的其他行政部门;因此,这样的信访注定劳而无功。
  于某一次次上访,表明他对社会公正仍然怀有信任。但无论司法还是信访,两条路都被堵死,反过来自己却被“依法”劳教。有意味的是,这里的依法,依的却是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不是法,它在宪法层面上有太大争议。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权力的行政方无权剥夺人身自由;何况该办法也没有经过作为立法权力的人大审议。可以说,于某妻子的死案不但没有解决,自己反而受到非法伤害。雪上加霜,以后发生的一切,也就自成逻辑。
  这是一种什么逻辑?康德认为人类社会分为“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两种,区别在于是否有法律状态的存在,“无法律状态是指一种没有分配正义的社会状态”。由于正义是人类社会无论自然状态还是文明状态所共有的价值诉求,因此,它不能通过法律兑现,就有可能以个人暴力这种自然状态中的常见方式来完成。这其实就是于某惨案背后的逻辑。然而,法律正义之外的自然正义,不但血腥,而且经常不分对象,导致正义最终变形。比如于某遗书中写的是“带岭信访办沈局长、党委于书记逼我走上了绝路”,但,他杀的却是另一个人……
  所以剖析这样一则个案,在于个案不个。该报道告知,整个伊春地区涉及信访而被劳教的就有百人以上。如果以此类推,在更大的版图上不难获得更大的数字。这些都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但并非不安定的根源)。从此案看,法律不能为受侵害的权利主持正义,就会轮到自然正义出场。就现实看,法律正义的阙失,已导致自然正义呈逐渐增长之势。由于自然正义天然带有野蛮性和反文明性,正义由它主持,社会不免血腥,而且更加血腥。
  不知这叫不叫危言耸听。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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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4 15:3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事好像发生好久了,怎么现在才看到你一把火地往上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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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17:28 | 只看该作者
兴宁社会------交警部门是这样的;轰、拿、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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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5 18:36 | 只看该作者
打南方卫视的爆料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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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22:26 | 只看该作者
还没有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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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09:08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主:明天带着一家老少,披麻戴孝,请一支管乐队,浩浩荡荡一路吹到市府门,就在那跪着申冤大喊。。。。。。政府最怕百姓这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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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3:54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给有钱人同当官的护身用的!
有时候拳头同小刀更管用!
建议,不要多讲,找到肇事车老板同交警负责人各给50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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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3:35 | 只看该作者
兴宁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要看当事人是否有钱给!有钱给,那你撞死人也没事,你就与死者同等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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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3:37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有理就不怕!
不断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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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3:39 | 只看该作者
按照兴宁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思路:中国的法律有个大漏洞——杀人可以不偿命了,甚至不用负刑事责任!只要你用车把你想杀的人干倒在机动车道就行了……最多也就认个与死者同等责任,赔他十把万了事……甚至可以说我认赔,但我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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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3:43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有理就不怕!
不断上访!
烦人 发表于 7/25 23:37



    上访?耗不起了啊!不用做事了?一家老小还等着吃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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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3:45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也说得是!
除了这个的话,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

不过道路总是艰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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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03:46 | 只看该作者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窦娥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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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5:37 | 只看该作者
无比“幸”福的社会主义生活咋就比不上万恶的资本主义啊!
民众的苦难何时能得到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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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6 19:40 | 只看该作者
赢了官司遭遇执行难

 本报讯 (通讯员城步仁)19日上午,[来自粤西山区云浮市五位破产的农民兄弟,个个都是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他们在广州市广州大道中广东外商酒店附近,拿着广告牌,现场“拍卖”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底价是8万元人民币,以此追讨拖了五六年之久的26万元(本金)米粉欠款。]

  骄阳下的广州街头,围观者大多只是瞟了几眼就摇头走开,但也有热心者问来问去,不过,一天下来却无有意者。[据拍卖当事人、40多岁的廖永勇说,他是第二次来省城拍卖“法律白条”,由于没钱,家中80多岁的母亲已病瘫在床几年,无钱治疗。走投无路之际,他们想出了这种办法……]

30万货款成“法律白条”

  事情还得从1999年3月说起,当年云浮市廖氏六位农民兄弟贷款凑钱成立了“云安县天堂山排粉厂”。刚开始生意还不错,但不久因客户肇庆市银叶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几十万元的货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2004年4月,该厂被迫倒闭。

  廖氏兄弟只好将银叶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7月,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查案时,扣押了银叶公司的机器设备,要求10日内偿还26万元欠款。但事情突然有了变故,本属于银叶公司的变压器、发电机等配电设备和直条粉机,突然换了“主人”,公司财产摇身一变成了其法人代表的私有财产,银叶公司则成了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空壳公司”。农民代表廖永勇作为第三人参与这个诉讼,主张被查封的财产属于银叶公司,但被法院驳回,被查封的财产瞬间“蒸发”。廖永勇等人不服判决,多次上诉被驳回。

一卖再卖判决书

  [迫于无奈,廖氏兄弟只好于2007年7月16日在广州闹市街头广东外商酒店附近摆摊,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价值26万元的判决书。本报及省内外其他媒体对此事作了报道,事件引起了省人大、省高院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7年7月19日,鼎湖区法院的正、副院长约见六位农民兄弟,并告知省高院已责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立案,省、市、区三级人大专门监督,鼎湖区委指示法院从速从快解决执行问题。2007年7月23日下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8年10月22日,廖氏农民兄弟收到了再审胜诉的判决书。

  判决书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05)鼎民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确认2005年7月扣押的财产为肇庆市银叶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据此,廖永勇兄弟于2008年11月月向鼎湖区法院申请回转执行。鼎湖区法院于2009年1月查封了被执行人姚×桂在肇庆城区的一套价值二十几万元的房屋。时间一天一天过去,六位农民却未拿到一分钱!

  这六位山区农民为这场官司付出的代价很惨重。目前,他们因打官司又欠下了10多万元的债务。近期,他们听说案中当事人已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只有肇庆市城区这一套价值20多万的旧房子,眼看查封期过了一年半,仍没见法院采取任何措施。若过了查封期限,房子被被执行人卖了,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 无奈之际,五位山区农民兄弟(另一当事人由于生病来不了)只好再次来到老地方拍卖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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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6 17:46 | 只看该作者
【车祸猛于虎】近年国内最悲惨10大交通事故车祸排名!【多图】
    今天看新闻,又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和大客相撞,30多人死亡!!!初步判断为大货逆行加大客司机疲劳驾驶所致!为了警醒所以开车的朋友,现转帖网易汽车频道的一篇文章,希望大家远离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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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阅读:亲身经历高速公路管理太落后而易酿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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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祸猛于虎】近年中国最悲惨的10大交通事故车祸排名(转自网易汽车频道)
    我国汽车保有量只占全世界的2-3%,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20%左右,已成为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多种,在我国,根据国家交通部门的相关统计,疲劳驾驶是绝对的头号杀手,每年造成数十万人的死亡和伤残,为无数家庭带来巨大痛苦!我的一位挚友就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殒命西天,丢下孤儿寡母无人照顾。直到今天,一想起他都心痛不已。
    相比超速和酒后开车等显性违法犯罪行为,疲劳驾驶的鉴定和防治都是无法解决的难关,且任何人任何时间均可能发生,因此危害更大!目前没有任何防治疲劳驾驶的有效方法,除睡觉休息。只听说过在北京最上层权贵阶层中流行一种香水,据传是一种极神秘的道术秘方,网民称其为“传说中”的【醒元本草】,一闻就清醒,不过从来没见过,市面上也没卖的,网民称为传说中的醒元本草,也不知道是否真的存在。就算有,我们老百姓也无福享用了。
    下面列举了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最悲惨的交通事故,大部分是由疲劳驾驶造成的!请广大开车的朋友为了自己和家庭,也为了他人,珍惜生命!千万不要疲劳驾驶!
 10、贵州“5.7”贵毕公路特大交通事故
    2007年5月7日凌晨在贵州省黔西县境内贵毕公路上一辆从浙江省金华市开来的双层巴士在上坡时冲出左行车道前面的波形防护栏后,翻到斜高137米的路坎下。翻车造成21人死亡25人受伤。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后得出结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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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8
  9、湖北恩施7•16特大车祸
     2005年7月15日17时左右,司机邓长清、罗运福(已在事故中死亡)轮换驾驶渝AN1029号峨嵋牌大型卧铺客车,载客55人由重庆市开县临江镇驶出,沿318国道驶向深圳。7月16日凌晨3时55分,当车行驶至318国道1528公里+60米上坡缓弯路段时,因邓长清长时间驾车,极度疲劳,致车撞击行驶方向左侧路边3个警示墩并向前冲出十多米后触地,翻入崖下,酿成17人死亡、38人受伤的特大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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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8、广东韶关“8.26”特大车祸
   2006年8月26日凌晨,在京珠高速韶关乳源段一满载铁矿石的湘L90715大货车因车辆发生故障,在路边停车维修,但没有及时在车尾处设置警示标志;随后的大客车司机因长时间疲劳驾驶处于精神恍惚状态,误以为大货车是处于缓慢行驶状态,于是加大油门想超过大货车继续行驶,没想到大客车此时的车速较快,未能敏捷地“越位”,发生碰撞导致大客车半边车身都被铲掉。8.26特大车祸共造成50余人死伤,其中丧生的17人中竟有3名是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去报到的准大学生,在人生即将展开灿烂篇章的时刻殒命黄泉,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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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7、黑龙江哈同公路“3.19”交通事故
     2009年3月19日下午16点到17点,黑龙江省哈同公路哈尔滨去往佳木斯447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9人死亡,多人受重伤。当时哈同公路上首先是一辆轿车由于路滑撞到公路的护栏,随后一辆车号为“黑B29033”的货车发生轻微的碰撞,停在路边,这辆车停车以后设置了标志,但是一辆从哈尔滨开往方正县方向车号是“KL49970”的大客车,因司机疲劳驾驶打瞌睡,直接和货车相撞,造成了19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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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6、2008年9月4日零时20分许,浙江省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当场死亡10人,多人受伤。事故车是一辆从福建莆田开往浙江义乌的大巴,初步了解车上有司乘人员46名。零时20分许,当车子行驶至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段俞庄隧道,由于事发午夜时分,司机疲劳驾驶神志恍惚,大巴车撞上隧道口,导致大巴车从车头的中间部位开始,被隧道“劈”成两半,车子的左侧被撞粉碎,当时情形极为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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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5、新疆库车“12.2”特大交通事故
    2008年12月2日8时30分左右,国道314线库车县境内762km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重伤。据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委宣传部提供的消息说,一辆从阿图什开往乌市的卧铺客车与一辆相向行驶的拉煤货车相撞。拉煤货车满载煤块,车上有3人。客车上载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30人。在距事故发生地前7公里处,货车司机因疲劳驾驶曾被执勤交警强制休息20分钟,但仍未能挽救这次悲剧的发生。另外从事故照片中看到,客车的左半部(司机驾驶位)被整齐地从头到尾削掉一半,由此推断客车司机在事发当时也极可能处于熟睡状态,根本没有做出本能的保护躲避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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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4、河北“12.19”京石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2005年12月19日下午5时20分许,京石高速路河北望都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两辆正在由南向北行驶当中的大货车追尾后先后飞越护栏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中巴车相撞,当场造成三辆车上共20人死亡,其中13人为中巴车上的乘客。
     据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政委刘东介绍,经“12•19”特大交通事故专案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已初步认定发生事故的原因为辽P41215大货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冀HN0576大货车所载货物(钢管)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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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3、贵阳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3死22伤
       2006年2月24日上午6时30分许,贵州省贵阳市境内的贵新公路12公里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从广东方向开往四川的双层卧铺大客车失控撞破护栏冲出路基,翻下7米多高的路坎,坠入一条小河中。车内45名乘客,23人当场死亡,另22名受伤乘客被当地警方送往医院抢救。伤者中,一名年仅2岁的小女孩,脸部受重创,伤口缝了100多针。事故发生后,贵州省gov-ern-ment、安监局、交警、高速公路管理局、医疗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相继赶到现场,组织施救。经过警方初步调查,因客车司机经过一整夜的驾驶没有休息,警方初步认定为疲劳驾驶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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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2、四川巴中“9.13”特大交通事故―――近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交通事故
          2008年9月13日13时30分左右,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川Y08668号大客车行至南江县境内陈家山时,在S101线525KM+700M左右处,撞击左侧波形护栏,翻入100米左右深的悬崖下溪沟中,所载51人全部遇难。因车上所有人员均遇难,难以准确判定是否存在人为因素造成车祸,但在大白天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坠入悬崖,疑为司机疲劳驾驶或刹车失灵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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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1、山西“11.14”沁源特大交通事故―――建国以来最悲痛的交通事故
          2005年11月14日,山西省沁源县郭道镇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冲向路边跑操的学生,造成21名师生遇难,堪称建国以来最悲痛的交通事故,震惊全国!!!在货车撞向学生的一瞬间,学校青年教师姜华舍身把两名学生推向路边,学生得救了,姜老师却英勇牺牲。
          在宣布事故调查结论时山西沁源县委宣传部部长杜天云沉痛地说,“11•14”沁源特大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据悉,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李孝波处于完全睡眠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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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17:29
           一幅幅惨痛的画面!一条条逝去的生命!一个个破碎的家庭!疲劳驾驶害人害己!请开车的朋友们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珍爱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坚决杜绝疲劳驾驶!!!


本主题由 风雨人生 于 2010-5-24 17:33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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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6 18:33 | 只看该作者
制度穷途致访民绝望
发布时间: 2010-7-5 18:04:20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 □璇玑



  6月8日上午,黑龙江伊春市带岭区信访办官员魏广春在办公室被尖刀刺中身亡,杀人者是被当地有关部门列为“长期缠访户”的于贵双。于贵双逃离现场后亦服毒自杀身亡。如果事情只是由这般简单的因果关系构成,那么舆论自然应齐声谴责杀人者的残忍,但是当与信访、劳教等一系列敏感字眼纠结在一起之后,对这个刑事案件的描绘已经不再单纯。[[7月3日《南方农村报》二版刊登了《绝望于正义的走失会发生什么?》一文,对该事件进行评析,认为法律不能为受侵害的权利主持正义,就会轮到自然正义出场,而法律正义的阙失自然会导致社会血腥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司法不公造成的社会困境的确值得深思,而制度不公产生的暴力行为同样值得警视。]]
  因维权受阻而举起屠刀的访民不止于贵双一个人。去年10月,辽宁19岁少年赵明阳在打斗中杀死了阻止村民上访的截访者。当然,两个极端个案并不能推演出信访已趋暴力化的结论,但是透过信访“命案”,应该窥见的不仅是信访体制本身的弊端,更是国人维权途径上的短板。
  在我国,公民如果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某种侵害,一般而言可以通过法律和信访两种途径来寻求救济。但对于访民“刺客”于贵双来说,这两盏“希望之灯”都已熄灭。
  有人百思不解为什么现在的百姓信访而不信法,许多人宁愿成千上百次上访,也不愿意迈进法院大门。虽然其中原因各不相同,但这也是许多“缠访”者诞生的通常路径。
  与一般的缠访者不同,[[于贵双却并不是一个信访不信法的人。妻子被“劣药”所害之后,于贵双恰恰首先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但两审皆败诉,于贵双无奈弃“法”转“访”。不过,于贵双随后被法院戴上“无理上访”的帽子,并因上访而遭劳教。在将司法和信访两道希望之门先后关闭的时候,于贵双的生命丧钟其实已经响起。]]
  当地官员称政府将其免费安置在养老院管吃管住,甚至政府为此花费在于贵双身上的费用也有几千块,也许这的确是在为这个缠访者“制造”着活着的希望。但是,可悲的是,居高临下的官员们不明白,这个无理上访者最需要的是什么。
  虽然于贵双“息访”的前提条件仍然是让九泉之下的妻子能够瞑目,不过在经历了十年的折腾之后,筋疲力尽的他需要的,并不仅是一日三餐充饥果腹,而是能够从社会特别是公权力那里找到做人的尊严感。
  在这种情况下,基本的物质保障是远远不够的。退一步说,即使于贵双的诉求确为无理,那么在被司法和信访略显冷酷的回绝之后,必要的社区关怀或者心理干预也可能为他的心灵搭建一个避风港。
  在很长时期内,与存在终审的司法制度不同,并没有绝对“句号”的信访制度,在表现出较高弹性的同时,也为“缠访”的滋生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但最近以来,“信访终结制”也在逐渐浮出水面。
  从提高公权机关运作效率的角度观之,而无论是“两审终审”,还是“信访终结”,其制度安排都是必要的。但对于一个自认权益受损的人来说,维权诉求自然不会随着制度的“一厢情愿”而“灰飞烟灭”。一旦缺少了新的途径,种种以社会、他人甚至自我为侵害对象的非理性行为,则很有可能成为其“最后一搏”的首选方式。
[[ 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一定要再为他打开一扇窗。对于维权者,如何保证他们在司法和信访走到穷途末路之后,还能继续在正常的轨道上继续和平而稳定地表达诉求、排遣情绪,应该成为摆在社会和政府面前必答的一道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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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9 16:30 | 只看该作者
......修改 29# 。。2010-02-09日改为2009-02-09日。

.......套牌车、报废泥头车、没买道路交强保险、超载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开小差/没踩刹车)……造成当场撞死人,(人死于右前轮下【路边】并擦地十几米至死)。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人命惨案)事故时为什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呢?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发日期在2009-02-09日发的没发给我,逾期一个月后2009-03-12日才发给我的。。。【上诉期才三天时间】,它们压根底不给我翻身的机会,没签发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过期了。。。呢??为什么说小孩现场没有监护人…〈小孩的妈妈和外公都在事故现场〉…呢?为什么现场四个轮没有刹车痕迹而现场图上有刹车痕…〈车右前轮与人的擦痕〉…呢?为什么草草随便段定车主、草草了结定性…(本来套牌、报废车辆定性模凌两可~~肇事司机(肖俊波)、车老板、交警(某人)……关系;司机没财替罪、耍赖态度横蛮恶劣并声称无力偿还及躲藏起来…;车老板有财势…现场疏通及不露面)…呢?请问这样执法公不公正…···呢?执法部门(交警不作为/渎职)内部存在有什么不可告人秘密、利益和蹊跷…?可想而知…?值得深思…?这叫和谐执法…和谐社会…(对坏人和谐…好人遭殃…)。。还是腐贌社会。。。。。。
——楼主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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