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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两妻一女友四儿女 车祸后妻子忙“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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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0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河北男子郭某在老家和谢女士结婚生两子后,外出做生意,期间与赵女士相识,又“结婚”并生育一子。去年1月,郭某遇车祸身亡,留下的一处房产变卖所得140万。
  谢、赵二人都认为自己是郭某的合法妻子,对簿公堂争取该笔款项的分割权。
  昨日上午,该案在咸阳中院二审。
  >>两段姻缘
  外地做生意 又“结婚”买了房
  54岁的谢女士是河北衡水人,1982年与郭某结婚成家,在1983年、1985年分别育有两子,之后郭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去年1月,郭某回河北探亲期间,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由此引发了其在两地“组建”的两个家庭之间因为一套房产变卖后140万元的遗产纠纷。
  今年4月咸阳秦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上显示,郭某生前在河北老家同谢女士结婚后,1993年外出做生意期间,在黑龙江认识赵女士,当时郭某自称已经离婚,随后就与赵女士领取结婚证一起生活,1998年赵女士生下一子。婚后,郭某与赵女士来到西安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生意,并于2007年在咸阳联盟一路购买了一处房产,2010年3月在西安投资购得一处门面房。
  郭某车祸去世后,谢女士及家人赶到咸阳,出示了结婚证等证明身份后,将咸阳联盟一路房产变更到儿子郭某某名下,并将西安的门面房变卖的140万元全部带走。
  >>一审认为
  房是他和后来的“妻子”共同所有
  没有分到财产的赵女士将谢女士上诉至咸阳市秦都区法院。秦都区法院一审认为,郭某与赵女士从1993年开始生活在一起,其2010年所购的西安市区门面房应视为共同财产,变卖房产所得的140万赵女士应享有50%的所有权,同时郭某与赵女士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还育有一子尚未成年,考虑到其今后生活成长需要,遂依法判决谢女士从140万卖房款中,返还赵女士95万。
  一审判决后,谢女士上诉至咸阳市中院。而记者从这份判决中还了解到,郭某除和谢女士、赵女士两位存在“婚姻关系”外,还与一位杨姓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女。
  >>二次审理
  两女彼此质疑 互不承认对方身份
  昨日上午,咸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谢女士与被上诉人赵女士,对彼此的身份提出质疑,互不承认对方和郭某为合法婚姻夫妻关系。
  上诉方:
  对方二审才出示结婚证很可疑
  谢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郭某与谢女士的结婚证因故丢失,现在出示的结婚证为后期补办,虽存在“瑕疵”,但合法的事实婚姻关系确实存在,因此根据婚姻法“一夫一妻”规定,谢女士与郭某为合法夫妻关系,赵女士与郭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即为非法,因此其无法享有对该笔财产的分割权。而赵女士一审未出示,却在二审当庭出示的一张1993年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
  被上诉方:
  三方协议卖房钱本存联名账户
  赵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郭某与赵女士结婚前,曾出示过一份法院判决的离婚判决,证实当时郭某已经与谢女士离婚,因此两人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来到西安白手打拼,从租民房开始到现在西安、咸阳拥有的资产,都是两人一起辛苦打拼出来的,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资产,因此赵女士对郭某财产应享有分割权。
  “而且该处房产从购买到变卖都是赵女士联系一手处理,郭某去世后,在处理该处房产时,赵女士、谢女士以及郭某的妹妹也签署了三方协议,对房产变卖后的140万财产存入三方联名账户,此账户只有三方联名才可以取出。”赵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谢女士与郭某的婚姻关系也存在很多疑点,首先其出示的结婚证无持证人、无结婚证编号,无身份证号码。他们对谢女士之后补办的解释不予认同。
  由于当事人双方对当庭提出的证据都提出了质疑,昨日法院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并没有当庭宣判,要求双方先进行庭外调解,如若双方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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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0:47 | 只看该作者
太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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