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5个月的努力,我市于今年五月底全面完成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工作,根据兴市府办[2011]42号文件精神,全市20间农村敬老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1:8配备工作人员,共聘用工作人员68名,全部参照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发放工资,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生育),理顺后现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334元,缴交社会保险每人每月339元。
对原有工作人员的安置: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聘用,给予趸交养老保险: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六档75元标准,为其补缴费年限,以在院工作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一次性趸交;2、男年满59周岁、女年满49周岁以下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以自愿为原则:一是选择愿意继续聘任的,可优先聘任,但不给予经济补偿。二是选择不再愿意聘任为工作人员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院工作年限并依据我市现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入院工作每年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补助一个月的工资计发给一次性补助金。此次理顺工作中,全市共有8人自愿解聘,发放自愿解聘人员补助金89250元;22人超龄解聘,发放超龄解聘人员补助金229500元。(兴宁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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