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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梅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的方案。从本月起至2013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下限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7%调整至15%。缴费基数为何要调整?基数调整对缴费人员有什么好处?调整后每个月缴费标准有哪些变化?对此,记者采访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为市民解疑答惑。
我市逐步过渡与省标准统一
逐步提高缴费基数下限、降低缴费比例,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必经途径。从2006年起,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原劳动保障厅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各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至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并适当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今年4月,省人社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多年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执行缴费基数下限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比例为17%的政策,与省规定标准仍有较大的差距。如果再不进行调整过渡,待省级统筹时缴费基数将急剧提升,会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冲击。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调整方案”,从本月起至2013年6月30日,缴费基数下限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7%调整至15%,采取降低缴费比例、逐步提高缴费基数的方式向省标准靠拢。
按基数下限职工多缴24.6元/月
养老保险基数调整后,每月缴费额度的变化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根据省、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63元,梅州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23元。根据调整后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
按照新标准,如果职工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即3763元×50%=1882元),按1882元申报,职工按最低基数计算每月应缴1882元×8%=150.6元,即比调整前每月多缴24.6元。如果每个月工资在1882元以上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不会因基数调整而受到影响,仍按实际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果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3763元×300%=11289元),则按11289元申报缴纳。
此外,随着养老保险基数调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7%调整至15%的情况下,以最低缴费基数1882元为例,单位为职工月缴金额由267.6元调整为282.3元,即增加14.7元;如果职工月工资高于1882元的,单位缴费金额部分则按比例降低,企业负担得到相应减轻。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增加的养老保险缴费数额相对会多一些。以灵活就业人员小陈为例,按照新标准,他的缴费基数可在1882元至11289元之间自行选择申报。假如他选择最低缴费基数1882元来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那么每月缴费额为376.4元。
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样,与现行规定衔接的企业未参保人员申请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标准也发生了变化。按照新标准,如果选择最低缴费基数1882元来算,一次性缴纳1年的费用为4516.8元(1882×20%×12月),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则为67752元。
新标准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缴费基数上调,部分群众个人的负担会略有增加。然而,从长远来看,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享受到的待遇就会越高。”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目前我市养老金水平在全省处于较为落后的位置,缴费机制是主因。逐步提高缴费基数,适当下调单位缴费比例,部分群众的缴费总额略为提高,可以在帮助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让广大参保人在退休时领取更高的养老待遇。不仅如此,通过调整完善缴费机制,还可以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促进基金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
(严海苑 张广丰 李玮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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