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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公安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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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1 2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主动报告登记

所有梅州市域外来兴人员(含本市外出返兴人员),必须在抵兴1小时内到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主动报告、登记,并承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抵兴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除进行报告、登记外,还应当集中隔离观察14天。

二、主动配合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严禁违法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主动报告、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措施,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对宗教活动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未暂停开放,宗教及民间信仰活动未取消,各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未暂停经营,出现人员聚集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赌博活动、造谣滋事、利用疫情诈骗、阻挠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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