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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兴宁警方根据举报在城区一门店的天台上查获15株罂粟,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的李某被行政处罚。昨日上午9时,接到群众举报后,兴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立即联合河背派出所民警,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李某的门店天台上,民警发现了15株长势正盛的罂粟。李某向民警称,他在罗岗镇购买草药时听说罂粟能止痛治病,于是买来种子种植。但之前不知国家禁止种植罂粟。
据了解,罂粟长期食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会危害身体健康,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发生生命危险。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除了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种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下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民警将15株罂粟铲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婴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婴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婴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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