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发文是永和镇人民政府对20多亩鱼塘的权属纠纷的答复书,也就是熙和湾湿地公园施工那块地,此答复书的日期是2014.11.12日,永和镇人民政府将使用权属归其泥坡镇黄泥坡水库管养所所有,而据村民证实,在2014年12日之前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关,任何单位,以书面或者白纸黑字的形式,告诉村民这块鱼塘的权属是属于泥坡镇黄泥坡水库管养所所有, 很显然,在永和镇人民政府没有作出权属答复前,也就是2014年11月12日之前,这20多亩的鱼塘是属于有纠纷的土地。 根据《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生长物或挖掘地下的矿产和埋藏物。 而熙和湾施工方在永和镇人民政府未作出土地权属纠纷答复之前,也就是说2014.11.12日之前,已经多次施工,已经违反了《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六条,所以何春兰,赖伟炎,陈会红等村民阻止其施工是属于正常的土地维权,并不存在聚众扰乱。 其中2014年10月27日左右根2014年11月2日,何春兰,陈会红,赖伟炎等村民都是好言相劝,告诉正在施工的工人,这鱼塘是有权属纠纷的,先不要施工,等权属纠纷解决了在施工。随后工人上岸离开,并不存在工人害怕而不敢施工等因素。 2014年11月4日,何春兰,陈会红,赖伟炎等再次好言相劝让施工方停止施工,并让永和镇人民政府让施工方恢复土地原状,但施工方仍然继续施工,最后村民不得以自己动手,由于工程太大,人力有限,最后只往基础沟,基础柱填了一点点泥就回去了。根据《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根据《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者有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回复原状,当事人给另一方早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村民是有权令土地恢复原状的,村民填泥并不是非法行为,属于正当维权, 2014年11月6日,熙和湾施工方叫了40多名黑社会人开车来到施工处看守工人施工有图为证
,而何春兰,陈会红,赖伟炎等村民去到的时候,直接就被黑社会人员包围,随后发生肢体冲突,从而导致陈会红轻伤,最后赖伟炎报警,直到出警人员到来,而黑社会人员并不是慌乱而逃,而是大摇大摆,十分轻松的开车离开,随后村民也跟着离开,所以何春兰。陈会红,赖伟炎根本就没有填土的机会,根本就没有阻止工人施工的机会,所以并不是施工方阻止村民填土,也不是民警来到现场进行劝止后离开的,这一条与他们的犯罪事实严重不符。 因为2014.11.12日何春兰等村民被叫去永和镇人民政府开会确定鱼塘权属问题,且2014.11.12跟2014.11.13日,这两天是下雨的缘故,村民并没有去鱼塘施工处,而施工方也因下雨并没有施工。 直到2014.11.14日上午,村民去鱼塘边挂《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条例》的牌子,而施工方却热火朝天的在那施工,视频资料,视频显示村民试图阻止其施工,但未成功阻止,村名都是站在岸边上看着工人施工,施工方也并没有因为村民的阻止而停止施工,直到市公安局出动20几个人的警力将个别村民抓走。 由此可说明,永和镇人民政府对20多亩鱼塘的权属纠纷的答复书之后,也就是2014.11.12日之后,企业单位跟施工方并没有停止施工,也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何春兰等村民的行为并没有使任何单位造成停工现象,也没有使任何单位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对于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所以何春兰3人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自从熙和湾征收土地开始,锦洞村,蓝排村,长安村等村搞得民怨升天,民心冷淡,为达到征收目的,冤假错案不知有多少,以何春兰,陈会红,赖伟炎案子为例,比如2014.11.06日,明明是熙和湾叫了40多名黑社会围殴村民,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侦查到,反而是侦查到村民填土了,为什么公安机关侦查的那么多证据与事实是那么的不符合?检察院作为一个公正机关,为什么那些不符合事实的证据却成为了起诉的依据,都是中年以上的农民能做出什么违法的事来?难道你们没去核实过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