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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蜂蜜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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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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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1:57 | 只看该作者
广州市监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法政路30号5号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工作日)  邮政编码:510046

    联系电话:83103891            传    真:83563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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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2:58 |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属地管理”即将责任倒推回案发地,全然不顾当地是否有瞒报甚至不报真实案情的意图!如此一来,案件的真实情况就永远都得不到上级部门的正视...到处走访举报,最终仍是将这个贪污出纳的案件打回了梅州兴宁,可兴宁检察机关却推脱说“这个事情要找纪委..."
为何这个出纳恶劣性质地举报校长就能很容易立案侦查,而普通民众反举报该真实的贪污出纳却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受理呢?莫非真是有人从中作梗,实在不想该贪污出纳被抓后来个“鱼死网破”导致校长案件中的实情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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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6:1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当今社会真的很不公平,权利就可以压死那些小的百姓,希望高层人员能好好调查一下,支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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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6:4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就怕“鱼死网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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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6:52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遮蔽他们所犯的错案,以权欺压校长、把第一份起诉书中非法所得变成贪污之罪、变本加厉非法手段取证,隐瞒律师提高的材料,欺上瞒下的判案、承诺证人,伪供证据、一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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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6:59 | 只看该作者
学校财会人员,杨桂祥、李红彬、杨清泉,蓄意合谋,有兴宁检察院撑腰。为虎作伥、落井下石,伪供证据,推脱责任。把学校财务账本变成他们掌管的法宝,校长为了学校利益正常开支的经费,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异口同声,指证一切经费在学校账务上报销过。就连李红彬2011年校长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的费用,李红彬自己虚开在爱兴文体总汇、收款、收据拿来报账金额也加在校长贪污案中、可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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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7:10 | 只看该作者
   校长一审的辩护律师、提交了相关酒楼收费单据,67单。共41022元。证明虚开的部分费用用于正常的业务招待,办公室人员到市里开会办事几年来到饭店于兄弟学校的领导、挂钩领导等费用。该单据上有学校其他行政人员参与并在菜单上签名。不但证实学校消费的事实、换能证实用于所在学校的招待费用,在无证据证实此招待费用在学校账上报销的情况下,应在虚开金额中剔除、单据中显示出坪洋小学某月某日。十几位人事就餐。某人经手某人证明、其中有杨桂祥、李红彬、杨清泉、练子元等他们都有签名、不是校长个人行为、更不是个人所贪。参与就餐人员的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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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7:5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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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8:37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有错不认、以权欺压,有谁能管的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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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8:59 | 只看该作者
     听闻这个校长的冤案就连今日一线都不敢擅自报道、可见冤假错案难伸。望网友们伸张正义、帮忙扩散此消息,引起大量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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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9:18 | 只看该作者
hjgh 发表于 2014/8/29 17:10
校长一审的辩护律师、提交了相关酒楼收费单据,67单。共41022元。证明虚开的部分费用用于正常的业务招待 ...

这个案子必须要交由省高院立案重审!
检察机关不能因为在当前反贪的大形势下就胡乱办案、强加罪名以谋政绩!
法院也不能不顾被告方要求审查非证据材料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合法合规的诉求!
纪检机关更不能徇私舞弊,对民众举报涉案更为严重的贪污出纳置之不理甚至有意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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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21: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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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07:55 | 只看该作者
hjgh 发表于 2014/8/29 17:10
校长一审的辩护律师、提交了相关酒楼收费单据,67单。共41022元。证明虚开的部分费用用于正常的业务招待 ...

法院图标里的天平失去了内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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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0:15 | 只看该作者
检察院近期为何没点作为?该查处的不查处,难服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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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0:29 | 只看该作者
如此错案,检察长该重新调查,伸张正义。以服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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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0:35 | 只看该作者
相信兴宁有正义、公平、真心为民办事的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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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1:2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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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2:4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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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5:04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人在法言法,从事实、证据、程序角度审视法庭的审理,是法律人的本分。
纵观本案审理,确实存在颇多明显而又重大的“程序硬伤”:
一、审理法院全然无视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证据申请,对所提交的关键证明材料置之不理、不予审查(二审时甚至不予移交);
二、在存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法院未有审查结论便允许公诉机关违规撤诉,撤诉后不作不起诉决定便重新侦查;
三、学校的相关行政人员是质证校长是否将公款占为己有的关键证人,提交了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却不予准许。

而从事实、证据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也确实不够严谨:
一、证据的采信方面:仅采信检察机关出具的真实性存疑的证人证词,全然不顾被告方提出的辩护意见;

二、检察机关所引用的相关证人是本案的支撑,若他们没有出庭接受对质与盘问,就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多,所谓的“完整证据链”是建立在“被告多次供述”(实际上完全没有)的基础上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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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5:5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 发表于 2014/8/30 15:04
法律人在法言法,从事实、证据、程序角度审视法庭的审理,是法律人的本分。
纵观本案审理,确实存在颇多明 ...

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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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7:22 | 只看该作者
知情律师 发表于 2014/8/30 15:04
法律人在法言法,从事实、证据、程序角度审视法庭的审理,是法律人的本分。
纵观本案审理,确实存在颇多明 ...

在法言法!说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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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20:03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法院于2013年9月30受理、兴宁检察院起诉钟苑华受贿案,于2013年10月8日传票被告,带交6万元保证金,告知被告,决定2013年10月28日开庭,校长接到传票心生不平、为了学校利益敢于担责检举出纳、反遭出纳举报,在兴宁检察院4天3夜遭受不公平的审问、折磨。使至自己被侦查人员提供真正贪污出纳举报的单据为学校利益而虚开虚大的金额,诱签成占为己有。真正贪污出纳列成名单由侦查人员王远中亲笔所写、各项受贿的金额、强诱校长签下受贿的款项,由于校长法律意识淡薄、询问律师阅案,于2013年10月14日委托广东中流柱律师刘寻元为辩护,刘律师发现兴宁检查起诉中的证据,如2013年年7月20日的三份证据,实际形成于2013年7月23日、被告为了澄清案情走访兴宁教育局、纪委。在2013年7月20日在场的三位同志.证明3份证据出现错误、2013年10月24日、刘律师提前兴宁法院排除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非法证据申请书并护上教育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兴宁法院为依法排除依法证据、未适用相关的规定,将案件退回兴宁检察院就是违法办案、无视被告、律师、兴宁法院官官相护草率定案。被告及辩护律师一再提出侦查机关有明显的非法证据,要排除。再次起诉仍然未对非法证据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说明,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本案指控被告受贿的证据仍然是被告供述和原来的证人、证言。至于原起诉未指控贪污只认定为非法所得的金额证据也仍是侦查人员诱导被告于2013年7月23日相同的事实、被告为澄清侦查人员所判的错案、反被检查欺压、强加贪污罪名。、兴宁人民法院未按规定更换审判人员及侦查人员、原班人马、违规判案、官官相护、草率定案、无视被告、隐瞒被告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遮蔽侦查人员所犯的错案、被告及律师提请通知证人出庭未获法院同意、法院违法排除了被告、律师、证人事实的辩解,并且全部错误认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存在欺压被告、引诱证人伪供的证据。兴宁法院不准百姓申辩,只准检查错案,官官相护的行为,使至被告蒙冤服刑,重中之罪一审判被告11年牢,可见兴宁法院主审法官明知被告冤情错案多次维护兴宁检查所办的错案,人民法院哪有人民说话的权利之地?百姓伸冤哪有公平可讲?恳请上级法院重审此案、还被告公平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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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20:21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检察院强迫被告自证、引诱证人、伪供证据。欺压百姓,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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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20:22 | 只看该作者
   兴宁人民法院不为人民着想办案、明知冤情错案、还官官相护、法院天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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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21:0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说出了百姓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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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06:0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想问问兴宁有多少律师事务所?!查查度娘有3家,黄某清的还在吗?!有事找哪一家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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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08:5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挺多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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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09:35 | 只看该作者
渴望有美好兴宁 发表于 2014/8/30 20:03
..兴宁法院于2013年9月30受理、兴宁检察院起诉钟苑华受贿案,于2013年10月8日传票被告,带交6万元保证金 ...

这贴子看起来像是在网络申诉,透露出的是可悲的申冤无门!难道真是“天朝无人办事难”吗?
被告的家属发帖的初衷是想要引起网民朋友的关注,让隐藏在案子中的黑幕彻底地暴露,如今却也面临着影响极为有限的困境。
只能呼吁所谓的“上级”,恳请予以重审吧!一个小小的案子居然判得那么重,确实太冤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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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1:4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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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3:4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不管申诉的名堂都要我们向贪污出纳学习,抓住一把手的弱点尽情贪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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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3:4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改正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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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3:5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经过这件事,从此以邪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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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3:5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滥用公权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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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3:5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滥用公权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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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3:5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改正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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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4:0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以法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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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4:3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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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5:23 | 只看该作者
建议楼主到其它比较有影响力的论坛发发贴,证据一连贯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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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6:36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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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6:37 | 只看该作者
这里说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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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7:2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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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7:2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还百姓说话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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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7: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法i院是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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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8:4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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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9:28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31 09:35
这贴子看起来像是在网络申诉,透露出的是可悲的申冤无门!难道真是“天朝无人办事难”吗?
被告的家属发 ...

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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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19:31 | 只看该作者
hjgh 发表于 2014/8/29 16:59
学校财会人员,杨桂祥、李红彬、杨清泉,蓄意合谋,有兴宁检察院撑腰。为虎作伥、落井下石,伪供证据,推脱 ...

那些人狼狈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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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0:19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法院在2014年1月9日再次决定开庭日,对被告答辩于庭中的辩解及律师的答辩,无视之理,不准被告律师申辩,只准检察滥用权力欺压被告,现公开被告庭中答辩
尊敬的法官:
  起诉书中起诉我犯贪污罪,我有异议:坪洋小学地处偏远山区,学生人数少,学校经费按人头算,每生每月7元,300多个学生每个办公经费只有两千多元,可以说连买扫把的钱都没有,在2011年前每学期我都借钱为老师缴交社保,医保,怎么会有钱给我贪呢?我为了学校工作带领办公室人员上下疏通关系而虚开了一些单据,也只有争取上级多拨点款,才能维持学校日常工作运转。如起诉中的《5》《6》《11》《12》条都是春节前为了学校工作而虚开的,学校财会人员都清楚款项的用途,不是我个人行为,更不是我个人所得,举报人学校原出纳杨贵祥都非常清楚这些事。其次,就是付2010年教育局组织“钟声杯”篮球赛而购买的篮球服篮球鞋等开的单据,如起诉书中的《1》条,在学校财务账上没有再开购买运动服的单据。另:学校行政到市里办事,开会等付怡景园饭店而开的伙食费,如起诉书中的《3》《4》《7》条都是付几年来在怡景园饭店的伙食单据。所有单据都是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学校行政,财会人员都知道款项的用途,不是我个人所得,如果全部算我贪污,那就集体贪污了!!我确实被冤枉了,请法官明察。教育局有材料可以证明我的工作能力,坪洋各村委证明我改变学校环境情况,全体老师可以证明我的为人。
    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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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0:34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法院主审法官明知冤情错案,被告多次申辩,律师多次提醒法院,侦查机关非法证据明显,引诱得来的证据漏洞百出,无奈主审法官一味官官相互,补充答辩强说被告对侦查机关起诉的受贿无意义,再次维护侦查人员错案的业绩,再次公开被告的补充答卷
                                                                         补充答卷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被告人钟苑华,对起诉书中涉嫌的贪污罪我有异议,现补充答辩如下:2013年7月20日至8月25日,在检察院办案区调查期间及2013年9月30日以兴检刑自诉【2013】10号的起诉书中,对虚开的单据属于非法收入。但在2013年12月19日的起诉书中指控我涉嫌贪污罪,是前后矛盾。我在2013年10月28日.11月6日.11月14日.11月28日的口供‘笔录,办案同志一直都说只认我受贿一罪;2013年11月14日在看守所的问话’口供‘笔录,反贪局的办案同志都一直对我说只认受贿一罪,卷宗的封面案也一直写“受贿”两个字。2013年11月28日公诉科的同步录音’口供,办案同志还更改案由一事,还对我说只认受贿一罪,请法官明查。
                             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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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3:2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校长是好人,支持正义,还校长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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