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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蜂蜜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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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学校长蒙受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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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21: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转发今日头条新闻好消息为何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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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09:3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论坛是大众关注社会动态的圣地,也是大众发表宣言评论寄语。本人是此帖楼主,无奈涉入反腐错案坑争,本人愿意遭遇过经历公于之众,恳请管理员依法审核通过,钟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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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0:0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真相允许迟到,但不允许掩盖。公共事件一旦成形,遮丑就变得越来越难,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打击报复造成伤害不止强迫正义校长坐牢简单?已严重引起社会负面效应,失去法律公信力,权威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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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 10:30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2 10:06
真相允许迟到,但不允许掩盖。公共事件一旦成形,遮丑就变得越来越难,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打击报复造 ...

很多冤错案,要么是律师没有介入,要么是律师介入后没有充分行使权利和发挥作用,抑或是法官对律师的意见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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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1:4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5/6/2 10:30
很多冤错案,要么是律师没有介入,要么是律师介入后没有充分行使权利和发挥作用,抑或是法官对律师的意见 ...

我不会引古论今。学会就势造势,但我会引入媒体新闻传递法律文书案例以此与大众评论,为何把个案例子不允许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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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3:1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群众虽不是法律方面行家,但也不是任性晃悠一下就能协迫成功的,你们袒护违法到何时,我们就揭蕗到何时。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迫害一个小学校长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请媒体关注!?因此案件已经历公于之众有二年时间,复杂案件隐瞒着太多权钱交易,腐败怂生,一手证据确凿无奈压制阻挡。取得法律威胁随意扶杀,这就发生在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徇私报复正义校长,求关注梅州兴宁A8论坛流淌到今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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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6:2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借此警察舆论转发兴宁A8论坛,揭穿兴宁检察院罗副检察长徇私枉法,为己私利打击报复敢于站出来抗议正义校长迫害成历史上兴宁最奇葩贪污受贿冤案,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坪洋小学任其贪污而且放出狂言有保护伞,不用工作,白领工资逍遥法外狂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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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8: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2 11:47
我不会引古论今。学会就势造势,但我会引入媒体新闻传递法律文书案例以此与大众评论,为何把个案例子不允 ...

怎解?
王文军案无罪辩护词(全文首发 不得不看)

2015-05-27 新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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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重要的新闻头条 24小时为您滚动更新
【微信号:headline01】



张院长评王文军一案
        这个案例我本人只所以高度关注多时,在于其判决后果会影响重大,影响许多人群。一是包括整个警察队伍在内的中国司法体系(当然亦包括该案件的涉事法官、警员、检方、律师),该案判决结果未知情形时他们是最纠结、最忧虑、最企盼、最无奈的人群。因为这涉及他们今后的工作热情、职业信仰、世界观、个人行为能力等终身修为的问题,对整体执法队伍有塑形和触及灵魂之作用。二是可波及中国整体执政基层:实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与之相适应的话语权亦集中在他们口中,正如该案涉及的官员盲目表态从而影响舆论倾向一样,但官员何尝不是常常被與情绑架而不得己表态自保呢?官员之情尚可体谅,中国人最成功的标志性象征就是一个“官”字,每个人甚至几代人都共同朝这个目标去奋斗和努力,牺牲品德甚至良知违心去说些屈服于與情的话也仿佛是国干体制内惯性通则做法。媒体似乎也有苦衷:必竞有职业精神和做人道德底线的正当媒体人是少数,这些年大批量从政无望、经商无能、实干无力但脑瓜却还灵光、嘴皮也会耍得之一群人不知什么渠道蝗虫般混迹于遍地夕烟般令人应接不暇之各种媒体。于是中国又出现近十年之怪状,政府、官员、司法、企业、事业、医院学校甚至饭店铺子都成了这些人敲诈勒索的对象,几乎无谁能幸勉。于是许多国人被习惯于动辄拿媒体危胁
官员、政府、司法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正当商户。还有就是该案所谓受害人及其一伙人代表的所谓群众,群众是由许多人组成,也有好人、坏人、盲从之人、别有用心之人,而领导出于隐情(象文革手拿红宝书喊万岁情状)言群众之事无小事要高度重视等等倒也罢了,偏偏无良媒体兴风作浪推波助澜恐天下不乱乃至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却常常收到异功奇效:领导表态作秀,司法机关屈从,从快从重从严枉杀过多少罪不至死之人,而这些人和他们的亲人又何尝不是群众。法治主义基础在于公平公正、不偏不私,更在于法律要站在和上帝一样高度高于政治、权力、军队,更应高于與论、民粹,去独立思考而不为外情憾动,如果法治主义精神深深根植于官员、司法人员、职员心中,如果法律内化于包括媒体人在内我们所有普通人心中去尊重她学习她实践她,那么我相信未来我们所有国人包括所有掌握各种权力或无有社会特权的普通人都能享受法律大爱带给我们的幸福,因为法律起于人情、载含天理,只有我们自己去清除自己心中的油污,我们才能享受天光普照之爱。我苦难的同胞啊,觉醒吧!(张五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亿万人关注的太原12.13案件,终于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十分感谢法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平与公正,我也希望并且相信法庭能够把公平和公正坚守到最后的判决。

上午我们向法庭播放了一组视频,希望法庭和诉讼参与各方能够通过视频对12.13案发现场的事实有一个梳理,将现场每一张面孔、每一个声音都牢记下来,特别是不要把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搞颠倒,如果把顺序搞颠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颠倒了,责任也就颠倒了。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对本案的死者周秀云以及坐在“被害人”席上的王友志表示同情,这是出于一个职业法律人对生命的尊重,这的确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坦率地讲,为被告人王文军辩护我是有压力的,因为我要对被网友称作“恶警”、被他的上司称为“害群之马”的王文军作无罪辩护;但同时我清醒地认识到我肩上的责任要远远大于压力,因为我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下面我分三个问题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词对王文军和郭铁伟等人在12.13案发现场所实施的执法活动、处置措施给予了肯定,对此我很欣慰。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观点是:王文军对妨害公务的周秀云采取徒手制止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执法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下面从两个方面阐述理由:

1、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王文军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就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其一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引用《警察法》第5、6、35条和《治安处罚法》第50条),我手里拿着的这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受法律保护。

其二警情需要。通过视频证据我们把12.13案发现场的警情做一个归纳就会发现如下特点:一是王友志、周秀云一方人多势众,身份不明;二是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漠,根本认识不到强行进入工地和殴打保安的违法性;三是与警察情绪极端对立,对警察的要求和命令不屑一顾;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周秀云的突然加入,无所顾忌地对警察谩骂、抓挠撕扯使现场情况更加复杂,正如王文军、郭铁伟所说,像周秀云这样的女人很少见。

我们看到事态发展到最后,就是周秀云紧紧抓住王文军的裤子不松手,王文军刚开始被迫挪动脚步,最后只好抓住头发将其控制。刚才公诉人讲在接下来长达七分钟的时间,“现实危险已经消除”,辩护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视频证据显示,这七分钟现场情况并不平静,有不断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哄的,有拿着手机到处拍摄,扬言要传到网上进行挑衅威胁的,甚至还有民工站到周秀云跟前说“别丢开他,他不敢动你”进行怂恿的,最为关键的是,周秀云紧抓警察裤子阻碍执法的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因此,现场的紧张气氛远不是我们坐在这个舒服的法庭内能想象得到的,王文军选择时机进行解脱是完全必要的。

其三符合操作规程。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处置措施完全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先提出警告后徒手制止。周秀云双手紧抓王文军裤子阻碍执法属于轻微暴力,王文军可以进行徒手制止。我们注意到王文军向周秀云连声命令“放开,放开”,然而周秀云坚定地说“不松,就是不松”,周秀云果真说到做到,就是不松手,于是我们便看到了下面的情况,王文军徒手将周秀云按倒试图解脱,王文军的措施完全正当、合法。

2、相当性和适度性。我想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相当性,就是指王文军采取的徒手制止措施的强度与周秀云实施的违法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先举个例子,比如警察面对一个持棍行凶的人,警察同样手持警棍与他对打,强度基本相当;如果对方拿的是棍,警察用枪还击,强度相当吗,如果各位有疑问,我可以告诉你这同样叫强度相当,因为前不久发生的庆安事件就是证明。由此看来,周秀云两只手紧紧抓着王文军的裤子,而王文军抓着周秀云的头发往下摁,这两个动作的强度是不是相当呢,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今天上午辩护人当天播放了一段视频资料,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制作的警务训练教材“擒拿格斗教程”,我个人认为它就是警察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技术规范,完全可以实战应用,比起“教程”中的“拧颈解脱”,王文军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动作是非常轻微的,可以证明强度相当。

二是适度性,就是采取徒手制止行为所用暴力的适度性。暴力是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是国家法律许可并且保护的。就本案而言,王文军用两只手抓住周秀云的头发,没有击打动作,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扭”的动作,而是用了一个顺势往下压的动作,这个事实有河南民工徐前进和实习警察姬腾飞、目击者王红飞、杨轩忠可以证明。既然王文军处置措施强度相当,暴力适度,那么周秀云的死又说明了什么呢?我们不否认王文军的行为与周秀云的损伤之间存在联系,我们要强调的是,王文军的处置动作是合法的、适度的,还有一个大家都忽略了的原因,是导致周秀云颈部损伤的重要原因。就是周秀云妨害公务拒不放弃抵抗的行为导致她颈部损伤致死。王文军连声命令“放开,放开”,周秀云坚决地说“不松,就是不松”视频显示,在王文军将周秀云摁倒的最后一刻她才松开紧抓裤子的双手。

庭审中有一幕让我们印象深刻,鉴定人刘良教授出庭,王文军含着眼泪求助刘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刘教授明确回答“是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如果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么这个“力”就是王文军合法的、正当执法的力和周秀云妨害公务、抵抗执法的力的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三是合规性。按照《操作规程》的专家解释,徒手制止措施分为攻击型和控制型两种,第20条规定,警察采取徒手制止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本案被告人王文军没有实施击打动作,他采取的是控制性徒手制止的解脱动作。《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尽量避免人员伤亡”,我查了《中华大辞典》,“尽量”的意思就是“力求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要求行为人最大限度的努力,辩护人认为《操作规程》之所以规定“尽量避免”而不是“必须避免”,就是考虑到警察采取执法措施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绝不可能万无一失,否则难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综上所述,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合法的、适度的,是没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滥用职权罪的五种行为,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将违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带回派出所后没有经过批准,采取了违法留置措施,应当属于滥用职权,这一点,尽管王文军结合龙城派出所存在的管理问题作了解释,但辩护人是同意公诉人意见的。

2、辩护人不认同公诉人关于王文军和郭铁伟在出警现场存在粗暴执法、激化矛盾的滥用职权行为。我记得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一名出庭证人河南籍民工李康,这位23岁的孩子说他之所以没有及时配合王文军核实身份,是因为王文军等人到现场后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声指责王文军和郭铁伟态度不好,于是,王文军厉声说出“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吗”便成了公诉人所说的“粗暴执法”。在这里辩护人不得不对警察的职能和警察的职业特点作一点分析,来澄清人们对警察执法的错误认识。

警察是什么?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及采取执法措施时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和强制性。警察的职业特点也与众不同,执法对象复杂性,工作具有艰苦性和危险性,职业形象具有严肃性,其严肃性体现在纪律严明,警容严谨,形象威严。警察的工作语言带有命令性,他在执法现场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是必须执行的。我们或者可以把这样一种现象理解为警察的职业病,但是这就是警察,这就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从事执法行为的警察。

我们通过视频回放,发现郭铁伟和王文军刚开始是心平气和地去了解情况,然而十多名民工表现的情绪异常激动。不是王文军等出警警察激化了矛盾,而是十多名民工凭借人多势众引发事端,警察不得已采取了严厉的口头制止措施。公诉人将王文军根据警情需要发生的态度转变认定为“粗暴执法”毫无道理。我们同意王文军的说法,当时的言语不够规范,但是充其量是个违纪问题。

3、关于脚踩头发侮辱他人的问题,辩护人认为王文军采取的是对嫌疑人后续控制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只是现在看来行为不够文明,传到网上影响扩大便成了侮辱他人,这是王文军意识不到的。

4、所谓泄愤报复殴打嫌疑人,这一点辩护人不持异议。

5、关于违法传唤王成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现场王成本来并不是执法对象,本应配合警察执法,但是王成在现场有手持手机对着警察恶意拍照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察执法,所以辩护人并不认为将王成带回派出所是滥用职权。值得一提的是,警察对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叫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按照规定可以“先带回,后审批”,所以王文军的这个措施不构成滥用职权。

第三,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辩护人坚决反对这种错误认识,起诉书把它作为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或者量刑条件,是不能成立的。

1、12.13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与王友志、王奎林等所谓的受害人谎言欺骗记者,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从2014年12月26日中国网发布第一篇文章到2015年1月17日中央电视台发布“12.13案件系治安纠纷引起,与讨薪无关”,期间的全部主题都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有关。请问公诉人,用谎言包装一个悲情故事,利用敏感的社会问题招来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恶果是王文军造成的吗?

2、王奎林和不负责任的记者用视频截图制造轰动效应,让公众在不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产生错误判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导向,造成恶劣影响。这不是12.13事件的真相,也就不可能是12.13事件的真实舆情。

辩护人当庭已经举证,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播出“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之后,“凤凰视频”网站有1411位网友跟帖,可以发现真相揭露后有关12.13事件的舆情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把全部言论划分成四类,通过分析发现“支持警察执法,谴责‘受害人’周秀云和王友志抗法行为”以及呼吁公正、公平处理该事件的网友占到了76%,而“同情死者,谴责警察暴力执法”的只有24%。

3、12.13事件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恶劣影响,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王文军所在的主管机关太原市公安局和小店区分局,在事件发生后没有主动介入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没有积极、及时地应对媒体,导致了事件迅速发酵而得不到控制,沿着有罪推定的态势发展。在此,辩护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这个枪击事件同样后果严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组织了一支专业调查队伍,及时作出了调查决定,认定警察是合法执法,使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辩护人还想指出,12.13案件发生后一些领导同志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表态,指责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辩护人并不质疑“12.13执法警示日”,但我严重质疑“害群之马”的表态。事实上,关于本案的舆情还在继续发生着变化,随着判决作出,相信更多的人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得到有益的启示。

尊敬的各位法官,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的三四个月中也思考了很多问题,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需要怎样的警察?需要怎样的警民关系?我们的警察队伍如何树立执法权威?当涉及警察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如何及时介入调查和应对舆论?如何让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响?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中,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向太原市的公安局和小店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出具调查结论,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出具,令人遗憾。通过这个事件,也希望能唤起全民守法的法治思维。

鉴于本案前期受到了舆论的强烈干预和影响,辩护人恳切地希望法庭能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精神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即将结束辩护发言之前,我想引用一个专家,就是我手中这本《操作规程》的作者、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他说: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确实很多,但是警察的权威不容削弱,警察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我们的管理体制,我们的国民教育,我们的媒体,我们的司法判例一定要尽其所能,为保障和维护警察执法权作出努力。如果听任各种侵警袭警事件、挑战警察权威的事件不断发生,我们的国家,我们全社会要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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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8: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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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引古论今。学会就势造势,但我会引入媒体新闻传递法律文书案例以此与大众评论,为何把个案例子不允 ...

怎解?
王文军案无罪辩护词(全文首发 不得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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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院长评王文军一案
        这个案例我本人只所以高度关注多时,在于其判决后果会影响重大,影响许多人群。一是包括整个警察队伍在内的中国司法体系(当然亦包括该案件的涉事法官、警员、检方、律师),该案判决结果未知情形时他们是最纠结、最忧虑、最企盼、最无奈的人群。因为这涉及他们今后的工作热情、职业信仰、世界观、个人行为能力等终身修为的问题,对整体执法队伍有塑形和触及灵魂之作用。二是可波及中国整体执政基层:实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与之相适应的话语权亦集中在他们口中,正如该案涉及的官员盲目表态从而影响舆论倾向一样,但官员何尝不是常常被與情绑架而不得己表态自保呢?官员之情尚可体谅,中国人最成功的标志性象征就是一个“官”字,每个人甚至几代人都共同朝这个目标去奋斗和努力,牺牲品德甚至良知违心去说些屈服于與情的话也仿佛是国干体制内惯性通则做法。媒体似乎也有苦衷:必竞有职业精神和做人道德底线的正当媒体人是少数,这些年大批量从政无望、经商无能、实干无力但脑瓜却还灵光、嘴皮也会耍得之一群人不知什么渠道蝗虫般混迹于遍地夕烟般令人应接不暇之各种媒体。于是中国又出现近十年之怪状,政府、官员、司法、企业、事业、医院学校甚至饭店铺子都成了这些人敲诈勒索的对象,几乎无谁能幸勉。于是许多国人被习惯于动辄拿媒体危胁
官员、政府、司法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各正当商户。还有就是该案所谓受害人及其一伙人代表的所谓群众,群众是由许多人组成,也有好人、坏人、盲从之人、别有用心之人,而领导出于隐情(象文革手拿红宝书喊万岁情状)言群众之事无小事要高度重视等等倒也罢了,偏偏无良媒体兴风作浪推波助澜恐天下不乱乃至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却常常收到异功奇效:领导表态作秀,司法机关屈从,从快从重从严枉杀过多少罪不至死之人,而这些人和他们的亲人又何尝不是群众。法治主义基础在于公平公正、不偏不私,更在于法律要站在和上帝一样高度高于政治、权力、军队,更应高于與论、民粹,去独立思考而不为外情憾动,如果法治主义精神深深根植于官员、司法人员、职员心中,如果法律内化于包括媒体人在内我们所有普通人心中去尊重她学习她实践她,那么我相信未来我们所有国人包括所有掌握各种权力或无有社会特权的普通人都能享受法律大爱带给我们的幸福,因为法律起于人情、载含天理,只有我们自己去清除自己心中的油污,我们才能享受天光普照之爱。我苦难的同胞啊,觉醒吧!(张五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亿万人关注的太原12.13案件,终于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十分感谢法庭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体现了公平与公正,我也希望并且相信法庭能够把公平和公正坚守到最后的判决。

上午我们向法庭播放了一组视频,希望法庭和诉讼参与各方能够通过视频对12.13案发现场的事实有一个梳理,将现场每一张面孔、每一个声音都牢记下来,特别是不要把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搞颠倒,如果把顺序搞颠倒了,很可能是非就颠倒了,责任也就颠倒了。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要对本案的死者周秀云以及坐在“被害人”席上的王友志表示同情,这是出于一个职业法律人对生命的尊重,这的确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坦率地讲,为被告人王文军辩护我是有压力的,因为我要对被网友称作“恶警”、被他的上司称为“害群之马”的王文军作无罪辩护;但同时我清醒地认识到我肩上的责任要远远大于压力,因为我不是在为王文军个案行为辩护,而是在为中国警察的执法权辩护。下面我分三个问题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词对王文军和郭铁伟等人在12.13案发现场所实施的执法活动、处置措施给予了肯定,对此我很欣慰。本辩护人之所以认为被告人王文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基本观点是:王文军对妨害公务的周秀云采取徒手制止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执法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下面从两个方面阐述理由:

1、合法性和必要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王文军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就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其一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到达现场的第一要务就是“迅速恢复秩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引用《警察法》第5、6、35条和《治安处罚法》第50条),我手里拿着的这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受法律保护。

其二警情需要。通过视频证据我们把12.13案发现场的警情做一个归纳就会发现如下特点:一是王友志、周秀云一方人多势众,身份不明;二是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漠,根本认识不到强行进入工地和殴打保安的违法性;三是与警察情绪极端对立,对警察的要求和命令不屑一顾;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由于周秀云的突然加入,无所顾忌地对警察谩骂、抓挠撕扯使现场情况更加复杂,正如王文军、郭铁伟所说,像周秀云这样的女人很少见。

我们看到事态发展到最后,就是周秀云紧紧抓住王文军的裤子不松手,王文军刚开始被迫挪动脚步,最后只好抓住头发将其控制。刚才公诉人讲在接下来长达七分钟的时间,“现实危险已经消除”,辩护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视频证据显示,这七分钟现场情况并不平静,有不断高喊“警察打人,警察打人”起哄的,有拿着手机到处拍摄,扬言要传到网上进行挑衅威胁的,甚至还有民工站到周秀云跟前说“别丢开他,他不敢动你”进行怂恿的,最为关键的是,周秀云紧抓警察裤子阻碍执法的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因此,现场的紧张气氛远不是我们坐在这个舒服的法庭内能想象得到的,王文军选择时机进行解脱是完全必要的。

其三符合操作规程。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处置措施完全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先提出警告后徒手制止。周秀云双手紧抓王文军裤子阻碍执法属于轻微暴力,王文军可以进行徒手制止。我们注意到王文军向周秀云连声命令“放开,放开”,然而周秀云坚定地说“不松,就是不松”,周秀云果真说到做到,就是不松手,于是我们便看到了下面的情况,王文军徒手将周秀云按倒试图解脱,王文军的措施完全正当、合法。

2、相当性和适度性。我想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相当性,就是指王文军采取的徒手制止措施的强度与周秀云实施的违法侵害行为的强度相当。先举个例子,比如警察面对一个持棍行凶的人,警察同样手持警棍与他对打,强度基本相当;如果对方拿的是棍,警察用枪还击,强度相当吗,如果各位有疑问,我可以告诉你这同样叫强度相当,因为前不久发生的庆安事件就是证明。由此看来,周秀云两只手紧紧抓着王文军的裤子,而王文军抓着周秀云的头发往下摁,这两个动作的强度是不是相当呢,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今天上午辩护人当天播放了一段视频资料,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制作的警务训练教材“擒拿格斗教程”,我个人认为它就是警察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技术规范,完全可以实战应用,比起“教程”中的“拧颈解脱”,王文军对周秀云所采取的动作是非常轻微的,可以证明强度相当。

二是适度性,就是采取徒手制止行为所用暴力的适度性。暴力是警察执法行为的特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是国家法律许可并且保护的。就本案而言,王文军用两只手抓住周秀云的头发,没有击打动作,也没有起诉书指控的“扭”的动作,而是用了一个顺势往下压的动作,这个事实有河南民工徐前进和实习警察姬腾飞、目击者王红飞、杨轩忠可以证明。既然王文军处置措施强度相当,暴力适度,那么周秀云的死又说明了什么呢?我们不否认王文军的行为与周秀云的损伤之间存在联系,我们要强调的是,王文军的处置动作是合法的、适度的,还有一个大家都忽略了的原因,是导致周秀云颈部损伤的重要原因。就是周秀云妨害公务拒不放弃抵抗的行为导致她颈部损伤致死。王文军连声命令“放开,放开”,周秀云坚决地说“不松,就是不松”视频显示,在王文军将周秀云摁倒的最后一刻她才松开紧抓裤子的双手。

庭审中有一幕让我们印象深刻,鉴定人刘良教授出庭,王文军含着眼泪求助刘教授“如果在我往下按周秀云的时候,她及时放手顺着力的方向下去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个结果发生?”刘教授明确回答“是的!”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如果周秀云死于钝性暴力作用,那么这个“力”就是王文军合法的、正当执法的力和周秀云妨害公务、抵抗执法的力的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

三是合规性。按照《操作规程》的专家解释,徒手制止措施分为攻击型和控制型两种,第20条规定,警察采取徒手制止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本案被告人王文军没有实施击打动作,他采取的是控制性徒手制止的解脱动作。《操作规程》第3条规定“尽量避免人员伤亡”,我查了《中华大辞典》,“尽量”的意思就是“力求在一定范围内达到最大限度”,也就是要求行为人最大限度的努力,辩护人认为《操作规程》之所以规定“尽量避免”而不是“必须避免”,就是考虑到警察采取执法措施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绝不可能万无一失,否则难以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综上所述,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合法的、适度的,是没有社会危害性、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滥用职权罪的五种行为,辩护人经过分析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尚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1、将违法嫌疑人王友志等人带回派出所后没有经过批准,采取了违法留置措施,应当属于滥用职权,这一点,尽管王文军结合龙城派出所存在的管理问题作了解释,但辩护人是同意公诉人意见的。

2、辩护人不认同公诉人关于王文军和郭铁伟在出警现场存在粗暴执法、激化矛盾的滥用职权行为。我记得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一名出庭证人河南籍民工李康,这位23岁的孩子说他之所以没有及时配合王文军核实身份,是因为王文军等人到现场后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可能是假警察,才敢于大声指责王文军和郭铁伟态度不好,于是,王文军厉声说出“对待犯罪嫌疑人还要态度好吗”便成了公诉人所说的“粗暴执法”。在这里辩护人不得不对警察的职能和警察的职业特点作一点分析,来澄清人们对警察执法的错误认识。

警察是什么?是国家暴力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他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及采取执法措施时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和强制性。警察的职业特点也与众不同,执法对象复杂性,工作具有艰苦性和危险性,职业形象具有严肃性,其严肃性体现在纪律严明,警容严谨,形象威严。警察的工作语言带有命令性,他在执法现场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是必须执行的。我们或者可以把这样一种现象理解为警察的职业病,但是这就是警察,这就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场从事执法行为的警察。

我们通过视频回放,发现郭铁伟和王文军刚开始是心平气和地去了解情况,然而十多名民工表现的情绪异常激动。不是王文军等出警警察激化了矛盾,而是十多名民工凭借人多势众引发事端,警察不得已采取了严厉的口头制止措施。公诉人将王文军根据警情需要发生的态度转变认定为“粗暴执法”毫无道理。我们同意王文军的说法,当时的言语不够规范,但是充其量是个违纪问题。

3、关于脚踩头发侮辱他人的问题,辩护人认为王文军采取的是对嫌疑人后续控制措施,在当时是必要的,只是现在看来行为不够文明,传到网上影响扩大便成了侮辱他人,这是王文军意识不到的。

4、所谓泄愤报复殴打嫌疑人,这一点辩护人不持异议。

5、关于违法传唤王成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现场王成本来并不是执法对象,本应配合警察执法,但是王成在现场有手持手机对着警察恶意拍照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警察执法,所以辩护人并不认为将王成带回派出所是滥用职权。值得一提的是,警察对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叫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按照规定可以“先带回,后审批”,所以王文军的这个措施不构成滥用职权。

第三,关于12.13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坏国家机关声誉的问题。辩护人坚决反对这种错误认识,起诉书把它作为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或者量刑条件,是不能成立的。

1、12.13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与王友志、王奎林等所谓的受害人谎言欺骗记者,个别媒体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借题发挥,一些别有用心的“公益人士”肆意制造一个又一个新闻事件,恶意炒作推波助澜有直接关系。

从2014年12月26日中国网发布第一篇文章到2015年1月17日中央电视台发布“12.13案件系治安纠纷引起,与讨薪无关”,期间的全部主题都与“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有关。请问公诉人,用谎言包装一个悲情故事,利用敏感的社会问题招来社会的广泛关注,这种恶果是王文军造成的吗?

2、王奎林和不负责任的记者用视频截图制造轰动效应,让公众在不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产生错误判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导向,造成恶劣影响。这不是12.13事件的真相,也就不可能是12.13事件的真实舆情。

辩护人当庭已经举证,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播出“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之后,“凤凰视频”网站有1411位网友跟帖,可以发现真相揭露后有关12.13事件的舆情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把全部言论划分成四类,通过分析发现“支持警察执法,谴责‘受害人’周秀云和王友志抗法行为”以及呼吁公正、公平处理该事件的网友占到了76%,而“同情死者,谴责警察暴力执法”的只有24%。

3、12.13事件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恶劣影响,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王文军所在的主管机关太原市公安局和小店区分局,在事件发生后没有主动介入调查,作出调查结论,没有积极、及时地应对媒体,导致了事件迅速发酵而得不到控制,沿着有罪推定的态势发展。在此,辩护人不得不提到不久前黑龙江庆安车站派出所发生的警察开枪事件,这个枪击事件同样后果严重,但是公安部立即组织了一支专业调查队伍,及时作出了调查决定,认定警察是合法执法,使事件及时平息,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辩护人还想指出,12.13案件发生后一些领导同志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表态,指责王文军是“害群之马”,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辩护人并不质疑“12.13执法警示日”,但我严重质疑“害群之马”的表态。事实上,关于本案的舆情还在继续发生着变化,随着判决作出,相信更多的人会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得到有益的启示。

尊敬的各位法官,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的三四个月中也思考了很多问题,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需要怎样的警察?需要怎样的警民关系?我们的警察队伍如何树立执法权威?当涉及警察的侵权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如何及时介入调查和应对舆论?如何让警察的公信力不受影响?辩护人在办理12.13案件中,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向太原市的公安局和小店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出具调查结论,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出具,令人遗憾。通过这个事件,也希望能唤起全民守法的法治思维。

鉴于本案前期受到了舆论的强烈干预和影响,辩护人恳切地希望法庭能够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精神独立审判,公正司法,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两个警察的个人命运,它可能动摇一支队伍的职业信仰,这是十分危险的!

在即将结束辩护发言之前,我想引用一个专家,就是我手中这本《操作规程》的作者、中国公安大学国际警务管理学院教授刘宏斌的一句话,他说: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确实很多,但是警察的权威不容削弱,警察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我们的管理体制,我们的国民教育,我们的媒体,我们的司法判例一定要尽其所能,为保障和维护警察执法权作出努力。如果听任各种侵警袭警事件、挑战警察权威的事件不断发生,我们的国家,我们全社会要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谢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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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 18:2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在这论坛不能转发新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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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08:3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2 18:23
怎解?
王文军案无罪辩护词(全文首发 不得不看)


律师必读,兴宁司法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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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5:3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5/5/31 11:49
湖南宜章回应“警察下跪上访”:成立调查组复核民警告官有了舆论的影响得以“被重视”。

看过转发,此帖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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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6:0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论坛是大众关注社会动态的圣地,也是大众发表宣言评论寄语。本人是此帖楼主,无奈涉入反腐错案坑争,本人愿意遭遇过经历公于之众,恳请管理员依法审核通过,钟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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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6:1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人民大众言论自由有吗?论坛里不能发表真实案例吗?世界这么大,我倒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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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8:4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3 16:16
人民大众言论自由有吗?论坛里不能发表真实案例吗?世界这么大,我倒要看看!


粤法院制定“权力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审判权责
新华网 06-03 08:37

新华网广州6月2日电(记者毛一竹)记者2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广东省健全审判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现已印发。方案体现为“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司法改革后审判长、庭长、院长的审判管理权进行明确,规定庭长、院长不得干预个案的实体审判。

广东是全国首批司法改革试点省份之一,2014年11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确定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个地级市为广东司法改革试点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玲介绍,目前,深圳、佛山、茂名的两级法院已完成首批主审法官选任,汕头完成了选任首批主审法官的笔试、面试工作。广东省高院还制定印发了《广东省健全审判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方案,院长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使案中监督权;院长、庭长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院长庭长要对统一裁判标准的尺度担起责任。另外,上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下级法院个案审理。下级法院原则上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及有特别规定的案件逐级请示。

方案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规则或者实体法明确规定;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因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篡改庭审笔录、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或因过失损毁或者丢失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由法院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收集、鉴定、勘验、查询、核对、保全,故意不作为,造成后果的;其他因故意违反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同时,方案也为法官建立了“职业豁免制度”,规定以下情形法官不承担错案责任: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因对案件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军说:“既要追究错案责任,又要依法慎重认定错案,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试点方案体现了严格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减少对案件的行政干预;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而言,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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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9:2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小议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
中央人民政府网 06-03 18:50
正如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所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落眼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权作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兼顾的双重属性的权利,其运行的过程、结果之好坏或程度,直接影响着申请执行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也最终影响着法律文书威慑力、司法权威性的实现。

作为当下执行条线的法律人,固然需要秉持公平、正义之初心,用法律赋予之手段,将执行依据所载之应然权利转化为现实权益。俗语云:“酒香不怕巷子深”,但当前社会矛盾突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促使我们需要用百倍辛勤与汗水有效展示执行过程来换取社会、民众对执行工作的信任与支持。特别在金钱之债案件执行中,法院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需要我们作出程序终结裁定时,申请执行人的不信任、不理解甚至对抗情绪可想而知。

此时,我们需要这么一份裁定:一份载明个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载满强制执行每个环节、措施、效果,阐述法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心证过程,以及详述申请执行人相应救济途径的裁定。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这一创新法律文书格式、举措,在院、局领导决策下,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应运而生。

回顾、梳理经手的四十余篇勉强可以称作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制作过程、案件效果,个人感悟有三:

其一,让当事人看到正义的程序。从事法律工作十一载,从事执行工作五年,个人感悟当事人与其说不满意案件结果,不如说不满意案件过程体现的态度。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让当事人一目了然,执行法官为了实现其权益,在执行的每个节点、阶段作出何种执行措施、取得何种执行效果,客观上也倒逼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在了解到执行全貌后,会主动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也会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及效果,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此为良性互动。

其二、让法官有底气作出终结裁定。当执行法官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少部分申请执行人会因为心里预期与实际情况的落差、担心程序性终结后权利难以实现等原因,不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此时,法官可以有底气地向申请执行人展现执行查控材料,释明程序性终结的法律效果。在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仍不愿意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时。法院在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后,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其三、虽远离审判一线,亦可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传统的终结执行裁定撰写太过简单,无法体现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自由心证过程,客观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执行程序存在误解和偏见。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开创了执行文书也需要公开法官心证过程的先河:以执行程序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事实为依据,结合法律规定,论述程序性终结的原因,注重结合证据所展示的事实和说理,进而推导出结论。由此,执行法官亦可以在执行条线上锻炼法律文书一些基本写作能力,使得其法律知识、技能不因远离审判一线而落伍。

由此可见,一份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展现地不仅仅是执行事实,也不仅仅是法官心证,更是实体、程序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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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9:5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4 09:26
小议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
中央人民政府网 06-03 18:50
正如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所述:“正 ...

借此执行法律文书,揭穿兴宁法院把法律程序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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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0:0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2 18:23
怎解?
王文军案无罪辩护词(全文首发 不得不看)


引借正义无罪辨护,反抗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指控校长所谓贪污受贿证据,连民事都说不清,道不明案例,拿来刑事责任报复敢于抗议正义校长,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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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4:5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3 18:40
粤法院制定“权力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审判权责
新华网 06-03 08:37


一样天,一样地,一样案例。说明兴宁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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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09: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5/5/31 11:49
湖南宜章回应“警察下跪上访”:成立调查组复核民警告官有了舆论的影响得以“被重视”。

这是有冤无处宣,只能跪地求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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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08:2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4 09:51
借此执行法律文书,揭穿兴宁法院把法律程序当儿戏,……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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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3: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引古论今,借势论理。世界这么大,带上A8论语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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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08:5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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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0:54 | 只看该作者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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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木之鸟 发表于 2015/6/7 10:54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作为一个农妇涉入反腐错案坑争经历公于之众,真相允许迟到,但不允许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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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1:10 | 只看该作者
有冤情值得同情,但在这百姓闲聊吹水的地方像新的兴宁大傻逼一样自嗨硬是顶到上百页有意义吗?上省里纪委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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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7 12:06 | 只看该作者
寻木之鸟 发表于 2015/6/7 10:54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压案在手,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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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压案在手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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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1:0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7 12:06
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压案在手,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的证据

借引2015年作文素材回归自然真实反抗,连坐案例,校长与出纳对比,地球人都知道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正义校长,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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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1:0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7 12:06
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压案在手,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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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1:0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7 12:06
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压案在手,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的证据

借引2015年作文素材回归自然真实反抗,连坐案例,校长与出纳对比,地球人都知道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正义校长,包庇真正贪污出纳杨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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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8:4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打击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5/6/8 11:09
借引2015年作文素材回归自然真实反抗,连坐案例,校长与出纳对比,地球人都知道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正义校 ...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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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1:57 | 只看该作者
此案件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立案,至今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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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08:0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无公平 发表于 2014/8/13 22:14
这事早有耳闻,该校长确实够冤!本来好好的一个人,只因敢于站出来处理贪污下属就被其打击报复成这样!兴宁 ...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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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5:2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1111111 发表于 2014/8/15 11:13
这个社会现状是有多黑暗,官官相护,贪污腐败,好人被冤枉,真正贪赃枉法的人却逍遥法外,确实令人心寒!! ...

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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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5:3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5 20:03
检察院徇私舞弊的证据一:第一封起诉书中只认受贿,其余均为非法所得;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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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5:3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7 08:38
证据二:检察院起诉后,被告咨询律师,律师根据被告讲发现检察院存在非法取证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了《排除 ...

兴宁法院直接贪污确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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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5:3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百姓心声0 发表于 2014/8/17 15:46
涂改单据出纳逍遥法外,学校利益校长蒙冤服刑,执法人员明显官僚相互,打击正义,欺压百姓,公平何在?  检 ...

兴宁检察院徇私报复正义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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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5:4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hjgh 发表于 2014/8/17 17:52
真正的贪污出纳有官戚保护,逍遥法外。学校开支的校长反而蒙冤服刑,冤假错案难以服人。执法人员首先错证, ...

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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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5:4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hjgh 发表于 2014/8/18 19:21
当今社会,官官相护,哪有百姓伸冤之地

依法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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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5:4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8 21:16
检察院违规诉讼的证据三:即在存有非法取证情况下,不作任何相关说明便违法撤诉后(审理法院居然也照着检察 ...

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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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8:1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这新闻有什么好看的,你们老是回复,老是弹出版面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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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20:45 | 只看该作者
聂树斌案听说明天上午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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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0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8 12:29
这些证据材料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见出示?这不是摆明了检察院就是要专门坑害被告吗?!当今社会这样的暗箱操 ...

徇私报复正义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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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0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hjgh 发表于 2014/8/18 19:21
当今社会,官官相护,哪有百姓伸冤之地

法律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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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0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8 22:52
让我们来梳理一下校长“被贪污犯”的事情经过:
1、发现出纳贪污罪行严重,校长检举至纪委却得到官僚保护 ...

想方设法让正义校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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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10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倚栏听雨 发表于 2014/8/19 05:17
让廉政风暴吹进梅州大地吧!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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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0:1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9 12:55
看完该校长“被贪污犯”的经过,再来总结下这个学校发生的种种“荒谬”:
1、毫无师德的出纳任职十几年, ...

重点曝光梅州兴宁检察院徇私枉法,把反腐引向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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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08:2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管理员123 发表于 2014/8/19 13:00
据说这是一个连“今日一线”都不敢报道的猛料!A8有容乃大!
不能让这帖子沉了,必须顶上去!让兴宁网民都 ...

新闻媒体维护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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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08:3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蜂蜜柚子 发表于 2014/8/19 13:09
教育局监察股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校长在7月20日当天并未供述任何内容,而检察院却要求被告将7月23的供述内 ...

铁证指出兴宁检察院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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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08:3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赏善罚恶的天平 发表于 2014/8/19 13:18
检察机关恶劣地把证据材料做成一条不可逆的死链,法院审理又不准证人出庭作证,且只采信检察机关的书面证 ...

以权力掩盖非法证据,想方设法报复敢于抗议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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