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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被征收户喜获首批1100多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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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5/3/31 0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批1100多套安置房和生活留用地土地使用权
我市被征收户喜获
证书
今天上午,宁新、福兴的众多安置户笑逐颜开,他们兴高采烈地领取了首批1100多套安置房钥匙和生活留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标志着他们告别农村低矮的老旧房子,将住进高品质的电梯房。这不仅是房屋征收户的一件大喜事,更是我市推进南部新城建设中的取得的一项丰硕成果。
在南部新城土地房屋征收中,我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保证被征收房与安置房最低达到1:1置换,安置区建设选在交通便利、环境优越、公共配套服务完善、升值空间巨大的新中心城区。安置区建设无论在户型布局、小区绿化、水电气配套等各方面在兴宁都较为完善,是花园式住宅小区,同时安置区免收20年的物业管理费。在留用地安排方面,按照实际征收面积15%的最高比例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安排在升值空间巨大的中心地段。这些惠民措施让不少征收户享受到了城市发展带好的丰硕成果。
来源:市电视台
编辑:Went
以前还没做的时候,很多人说会烂尾啥的,现在喷子们又觉得如何呢
欢迎继续大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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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7:44 | 只看该作者
根在城南 发表于 2015/4/8 16:30
希望以下条款商品房的处理原则,可以提供给回迁同胞们借鉴。(超过3%的部分是不应该补钱的)

商品房面积 ...


我想请问下一期的老乡,实际交房面积跟合同面积不一致的事情,现在是怎么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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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09:44 | 只看该作者
口口声声:让利于民,几万一亩征,几十万一亩卖
这其中的差价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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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2:3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ww377828522 发表于 2015/4/8 22:28
你爸是陈老板不用钱

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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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2:2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小风树 发表于 2015/3/31 10:49
可以肯定存在30%----50%的市场泡沫~~

你爸是陈老板不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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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2:1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小风树 发表于 2015/4/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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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2:1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树小也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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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2:15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树大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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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2:1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拆迁户路过,8楼说的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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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0:4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ww377828522 发表于 2015/4/7 22:27
中介在抄底真大笑话,中介算什么中介有实力还要每天晒太阳跑业务吗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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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20:1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遇到问题绕道走,赶上矛盾躲着走,碰到利益不撒手,少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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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8:01 | 只看该作者
视而不见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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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7:5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兴宁宁新人 发表于 2015/3/31 11:35
据我了解折迁户有如下不满:1.没有地方停放单车,么托车。2,对房的设计不满意,有些地方,与之前看到设计 ...

真心希望这些都是谣言,等了这么多天就是不见有关部门出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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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7:56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喜获毛线,交付面积膨胀,按法律补3%还可以接受,全补谁会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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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6:55 | 只看该作者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到回迁同胞们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希望兴宁市相关领导借鉴。



佛曰:凡事太尽,缘分早尽!老虎还在继续被打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商品房开发项目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一般都是卖方依据商品房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自行测算或委托测绘单位测算的预测面积。预测和实测适用的测量规则标准有时不同(或测量规则标准的变更),主要是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有的开发商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不属于公摊或没有规定作为公摊的面积计算为公摊面积,如将外墙、骑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等面积计入公摊面积。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实测面积时,没有把该公摊面积予以确认为房屋建筑面积,故造成面积误差。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一方以此面积误差要求补交或退还房款的,不予支持。对于已适用同一测量规则标准测绘后的实测误差,应认定为实际面积误差,依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中,存在三种类型的面积误差: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共有建筑面积误差及建筑面积误差。针对不同的面积误差,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购房者们多多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相信以他们丰富的房产领域的实践经验,一定能够很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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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6:30 | 只看该作者
希望以下条款商品房的处理原则,可以提供给回迁同胞们借鉴。(超过3%的部分是不应该补钱的)

商品房面积误差如何处理

1、商品房开发项目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房屋买卖合同面积造成误差的处理

买方以商品房销售面积不含露台面积,其不享有露台所有权等为由,要求卖方退还房款。这类面积误差不能认定为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不适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民法理论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这类面积误差的纠纷。

出卖人对独立使用的露台面积不单独计价,采取适当提高商品房面积售价,或者按“套”、“单元”计价一并出售的,同样应予以保护,买方要求退还露台面积房款的,不予支持。

对于不独立使用的露台,因不具有排他性,属整幢楼房业主共用,买方使用时往往会与他人产生纠纷,买卖双方计入房屋面积进行交易,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买方要求卖方退还露台房款的,应予以支持。

3、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一般都是卖方依据商品房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自行测算或委托测绘单位测算的预测面积。预测和实测适用的测量规则标准有时不同(或测量规则标准的变更),主要是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有的开发商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不属于公摊或没有规定作为公摊的面积计算为公摊面积,如将外墙、骑楼、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等面积计入公摊面积。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在审核实测面积时,没有把该公摊面积予以确认为房屋建筑面积,故造成面积误差。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一方以此面积误差要求补交或退还房款的,不予支持。对于已适用同一测量规则标准测绘后的实测误差,应认定为实际面积误差,依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在商品房预售中,存在三种类型的面积误差: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共有建筑面积误差及建筑面积误差。针对不同的面积误差,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购房者们多多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相信以他们丰富的房产领域的实践经验,一定能够很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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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09:43 | 只看该作者
官员是喜获
百姓是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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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09:42 | 只看该作者
首批千几套房,每家每户多出几万给政府
算起来就好几千万了,这难道是喜吗?
在兴宁,存几万元要多少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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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22:27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小风树 发表于 2015/3/31 21:21
听说安置房买卖会很麻烦,现在可能就中介比较懂内幕了,有些中介在抄底~~

中介在抄底真大笑话,中介算什么中介有实力还要每天晒太阳跑业务吗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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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0:37 | 只看该作者
䓁卖的时候又不知道有什么条条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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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0:2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换作是我,我情愿拿钱走人,绝不在兴宁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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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2:2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XN395549395 发表于 2015/4/2 17:03
我觉得比较起梅县来,算是好多了,毕竟人家的影子都还没有,兴宁最起码已经都建起来了,

慢火炖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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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2:2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XN395549395 发表于 2015/4/2 17:03
我觉得比较起梅县来,算是好多了,毕竟人家的影子都还没有,兴宁最起码已经都建起来了,

阿Q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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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2:03 | 只看该作者
拆迁户帖子被删
都是让我们平民不需要知道太多的内情,它们已经帮我们过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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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0:33 | 只看该作者
好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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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0: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全力08 发表于 2015/4/2 20:30
在那里

兴宁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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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0:30 | 只看该作者
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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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0:2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全力08 发表于 2015/4/2 20:02
你应该看到的关于多平方的另一份评论。写点不错。

俩份都有人复制,发表在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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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0:02 | 只看该作者
你应该看到的关于多平方的另一份评论。写点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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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20:01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按合同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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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9:32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生活不易 发表于 2015/4/2 12:05
还鸡蛋里面挑骨头
百姓只是希望政府按合同办事,合同上写多少就多少
现在拆迁安置房多出来的面积跟百姓无 ...

老百姓文化不高,道理却是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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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9:2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全力08 发表于 2015/4/2 19:23
知道结果会这样不过说的蛮实在。我复制了份。

啥内容?我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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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9:2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中南海 发表于 2015/4/2 10:09
换房不是简单的从老房搬进新房,其中还涉及补偿金问题是关键,不过简单点是可以这样理解的,如果自家地方很 ...

如果我有钱,房子与地方奉献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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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9:24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做事不能虎头蛇尾,把第一批支持拆迁的原住老百姓给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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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9:23 | 只看该作者
知道结果会这样不过说的蛮实在。我复制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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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8:29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全力08 发表于 2015/4/2 17:51
中南海那篇被删,就看看了。

被和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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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7:51 | 只看该作者
中南海那篇被删,就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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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7:26 | 只看该作者
大家白纸黑字写清楚的不能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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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7:23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话不能这么说。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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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 17:03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比较起梅县来,算是好多了,毕竟人家的影子都还没有,兴宁最起码已经都建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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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4:48 | 只看该作者
利民惠民的好事,政府干实事,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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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2:05 | 只看该作者
还鸡蛋里面挑骨头
百姓只是希望政府按合同办事,合同上写多少就多少
现在拆迁安置房多出来的面积跟百姓无关
现在不是提倡法治吗
政府应该带头遵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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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1:04 | 只看该作者
过去式就别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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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1:04 | 只看该作者
烂房不好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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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0:52 | 只看该作者
你做的好与不好,都总是会有人不满意的。当你要找茬的时候,鸡蛋里也能找出骨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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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0:2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建的好漂亮的有天有地的房子,肯定不想要被拆迁了;如果是烂房烂屋,那他们就开心了。之间的征收标准应该要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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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0:14 | 只看该作者
大势所趋,不是一两个人可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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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10:09 | 只看该作者
换房不是简单的从老房搬进新房,其中还涉及补偿金问题是关键,不过简单点是可以这样理解的,如果自家地方很少,补偿金肯定不够安置房的价钱,如果自己地方大,肯定能换多几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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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9:07 | 只看该作者
我就看看不说了,拆便宜,换房贵过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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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8:48 兴宁A8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自由飞翊668 发表于 2015/4/2 08:24
因为房屋拆迁能够按照原面积1比1置换,虽然有公告说每户只能置换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安置房。
但是这里有 ...

大哥这样说来,深圳商品房的民心定位价2800也是合理合情的价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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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 08:24 | 只看该作者
mas 发表于 2015/4/1 09:53
政府的征收文件规定一户安置房面积不能超过300平方米,5套房的老伯是怎样拿到5套房的呢?在安置房中5套的面 ...

因为房屋拆迁能够按照原面积1比1置换,虽然有公告说每户只能置换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安置房。
但是这里有很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学:(其实就是最简单的小学一年级1+1算术题)
第一,因为改革开放多年,农村很多人改建或修建了新的二三层楼房,少数四五层的房子,面积都是比较大的,如果不难找原有面积1比1置换,拆迁工作必然会引导极大的阻力,政府默许或同意全部置换,拆迁工作做起来就简单了很多,这就是1+1等于0;
第二,老房子拆迁底层每平方补偿1900元,二层以上每平方补偿1100元,老百姓想要回原理那么多的面积,例如三层计算面积390平方,补偿的钱只有53.3万元,同等面积安置房以2500元计算需要97.5万元,每平方至少要多交一千元以上。这又是1+1等0;
第三,现在各地房地产大量积压,让拆迁户等量全部置换,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过几年,一旦实施房地产按面积征税,房子多的人就要多交税收,政府仍然是获益最大的,这又是1+1大于2;
第四,安置房建造成本,如果剔除政府的所有税费,其造价绝对不会超过一千元,两相比较,谁获益更大。这就是1+1大于2;
这样简单的问题,就是最实用的社会政治经济学。是尚未开天聪的少儿一年级的算术题。


补充内容 (2015/4/2 09:10):
上文错别字更正:第三排倒数第五个字起:如果不按照原有面积1比1置换,拆迁工作必然会引导极大的阻力,政府默认或同意全部置换,拆迁工作做起来就见简单了很多,这就是1+0等于0;(拆迁无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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