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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劳动局,痛骂无良公司与无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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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2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在广州柏赛罗药业有限公司驻兴宁店(地址在人民医院斜对面,柏赛罗奶粉)上了6天的班22号至27号(其中休了一天假,一个星期休一天)。27号那天我6点钟下班,因为要等到他们才能走,一直到7点钟才下的班。因为家里有小孩,所以内心里急着回家,表现出有点不耐烦,但我什么也没说心里忍着。他们反过来还说我等了才这么点时间就不耐烦了,等等不好听的话。我也没说忍着就下班了。
     晚上他们打过电话来说叫我明天不用上班了,我说可以呀,那我不上班你就把我这些的工资发给我呀。他说不可能的,当时在电话里跟他争执了一会。他就总得来说不可能发给我工资。第二天早上28号,我就下去找他们,跟那个经理说,你不要我上班可以但你得把工资发给我。他说不可能的,公司规定在试用期间一个星期,公司辞退你是不給工资的(当时在528看到他们写着试用期是3个月的)但他说他说了是一个星期。我说,反正我在你这里工作了,你就应该发给我相应的报酬,你如果坚持不給的话,我就去劳动局投诉。他理直气壮,凶巴巴的对我说,你去呀,像你这样的例子我遇到的多了,随便你去哪里闹,哪里投诉,我都不怕的。好,既然你这么理直气壮的,不給我发工资,那我也没话可说,我就走了。然后直接去就业大厦三楼,劳动监察大队,向他们反映了我的情况。他们都说我的工资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昨天28号联系不上他们,所以没有解决。今天早上我就又去了劳动监察大队,打了好几通电话才联系上那个经理,劳动监察大队的队长跟他通的电话,说,她既然去你那工作了,你不要她上班了,你就得发工资给她。那个经理还理直气壮的说,我们公司规定试用期间是没有工资的,等等。大队长说,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工作了多少天就得发多少天的报酬,你不可能一分报酬也不发的,你这样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那个经理听了就可能有点后怕了,说会主动跟我联系。但我等了一上午都没联系我,我就主动联系他。他表现的很不耐烦的说,你烦不烦呀,咬着我不放。我说那你给我个说法,你说什么时候解决,你给我个时间呀。他“咔”的一声直接挂了我的电话。好,你不说那我只有再去一趟劳动监察大队,队长联系上他说,你今天要是不給解决了,我就写封信去工商局,叫他们明天去撤销你们的工商执照。大队长跟我说,放心他们今天会跟你个说法的了,他们要是还不給你个说法,你明天就又来我这里,我跟你去找他们。
     直到今天下午终于接到他们的电话,叫我下去店里。好,我就去了。我进去也没说什么,那个经理就叫我签离职手续,接着就发了工资给我。没有了当初那理直气壮的样子。
     大家评评,你说你要是不那么蛮不讲理,那么小的事,能惊动劳动局吗。虽然说工资不多200块,但他们这样蛮不讲理,不讲法,我就要去讨回我的公道,维护我的权益。
     我写这个贴的目的:一就是要感谢劳动局的人诚心诚意的解决问题,二就是要告诉我们这些打工者们一定要熟读劳动法,不要被那些无良的老板给骗了,要维护好我们劳动者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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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0:05 | 只看该作者
一份耕耘一分收获,出来挣两个钱不容易,尽量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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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09:15 | 只看该作者
操作性不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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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3:0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母乳喂养,实在不行的话,要么只给孩子喝自己亲自去香港买的奶粉(港货行的我还不敢保证品质呢),要么在乡下让亲戚帮忙养一头奶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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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2:53 | 只看该作者
终于有个懂法律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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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18 | 只看该作者
相柏赛。。。。罗奶粉。。。。这是奶粉品牌吗。。。这品牌兴宁能卖吗。。。不过现在的好多年轻人太懒了,加 ...
坏蛋 发表于 2011/10/7 18:08



    呃,这是个新的品牌,以前呢是销美国的,最近销国内,新西兰进口奶源,含深海鱼油,对小孩子的视觉神经发育较好
挺好的,我儿子在喝呢(七个月 了)
现在店里面在搞活动:7岁以内的小孩子凭出生证明,可买一送一(买400克送400克的奶粉)
人民医院斜对面的柏赛罗奶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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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9:13 | 只看该作者
唉,看来你们就在这来一言一语的斗吧,,,
我先说我9.30号在哪,我在店里面看店
LZ我见过,这 是无可置疑的了,没见过就不会你们两个在这斗嘴了
aimin 呢,LZ也见过,因为他来过我店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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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08:59 | 只看该作者
你真的不认?本来我不想揭穿的。。。九月三十你在哪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7 23:42



你说你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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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42 | 只看该作者
你真的不认?本来我不想揭穿的。。。九月三十你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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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35 | 只看该作者
那次见我不算啊?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7 23:30



你小子就忽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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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30 | 只看该作者
那次见我不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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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23:19 | 只看该作者
针对你最后一句:你就继续蒙,看有谁信你!
1524875582 发表于 2011/10/7 18:31



我真的没有见过528的任何一个人啊~这都不信~
如果真有见过,我怎么敢在这里明说没有,不怕见过的那个人在这揭发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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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8:31 | 只看该作者
本地人咯~~
呵呵,没有啦,跟高圳脑开玩笑的啦~
上次?指哪次?不过,有机会认识一下的话,也挺好的 ...
︷清扬︷ 发表于 2011/10/7 17:30



    针对你最后一句:你就继续蒙,看有谁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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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8:08 | 只看该作者
相柏赛。。。。罗奶粉。。。。这是奶粉品牌吗。。。这品牌兴宁能卖吗。。。不过现在的好多年轻人太懒了,加一两个钟班就要唧唧歪歪,不想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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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7:3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哦是吗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7 13:26



好啦,别逗人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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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7:35 | 只看该作者
清杨是哪的人呀?清者自清!有机会的话可以认识一下。。。。(你上次说来的,没有来)
我嫁到兴宁8年,回来 ...
zcl520 发表于 2011/10/7 09:23



哦,我想起来了,我说我过去人民医院,如果有机会顺便过去你们店的。
呵呵,当时因为情况特殊,我们1点多才走的,一帮人开车出去吃饭的,所以就没过去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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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7:33 | 只看该作者
澄清什么?难道有鬼?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7 09:55



你个猪头~还说有鬼。
就是叫你澄清你48楼说的呀~~
快去仔细看我20楼跟42楼的回帖~
我真不认识他们,更不知道他们店在哪。上次去人民医院也因为时间关系没去他们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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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7:30 | 只看该作者
清杨是哪的人呀?清者自清!有机会的话可以认识一下。。。。(你上次说来的,没有来)
我嫁到兴宁8年,回来 ...
zcl520 发表于 2011/10/7 09:23



本地人咯~~
呵呵,没有啦,跟高圳脑开玩笑的啦~
上次?指哪次?不过,有机会认识一下的话,也挺好的,哈哈~

你见过的人还真多,哈哈~我一个都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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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3:2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哦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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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2:07 | 只看该作者
澄清什么?难道有鬼?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7 09:55



    是的,有鬼,有你个大头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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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09:55 | 只看该作者
澄清什么?难道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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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09:23 | 只看该作者
清杨是哪的人呀?清者自清!有机会的话可以认识一下。。。。(你上次说来的,没有来)
我嫁到兴宁8年,回来兴宁呆了2年,除了在华丰工业园上班时认识了一大班兄弟姐妹外,还没有认识别的人。。。。。
在528.。。我除了见过LZ,还见过 aimin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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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08:03 | 只看该作者
高圳脑啊~~你快回来~~我一人澄清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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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00:27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真热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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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23:21 | 只看该作者
变味了
1524875582 发表于 2011/10/2 16:25



呵呵,没事~~好玩~~潜水的冒出来了,真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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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7:42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怎样既然炒人工资肯定是要给的。以清扬以前的风格。。。我严重怀疑你跟那公司或人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2 15:58



你仔细看我20楼跟42楼的回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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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7:38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怎样既然炒人工资肯定是要给的。以清扬以前的风格。。。我严重怀疑你跟那公司或人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2 15:58



呵呵,没有啦,你没看到我一直在强调该公司首先要给人家工资呀?
只是看不惯某人自己做的不对还要在这里发帖恶语相向误导大家(起码误导了我)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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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14:05 | 只看该作者
好样的, 感觉政府的办事效率越来越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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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2:02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每个人都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天下就太平了,如果每个司法部门办事都严谨,那么老百姓才是真正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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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22:38 | 只看该作者
嗯…看来炒人经理过着,拿工资lz过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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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9:20 | 只看该作者
对就是要这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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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0:15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值得我们坛友反思啊,在不明真像或只听到一面之词的情况下不应该早早下结论,否则很容易成为别人的棋子。    (注:我不是针对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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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10:09 | 只看该作者
太早回复了,现在有一种上当了的感觉,不过肯定的是,那个队长应该表扬要一下,虽然那是他份内的,应该做的事,但是能在现在的社会上把份内的事做好也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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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9:09 | 只看该作者
请问就业大厦在哪,那位大队长贵姓名谁,以后我们有劳资纠纷才好找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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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00:16 | 只看该作者
还有那个大学毕业年轻的经理。处理该劳资纠纷是嫩了点。很小很小的问题搞得上纲上线何必呢。
大波 发表于 2011/10/2 23:37



    工作经验不够嘛,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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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3:37 | 只看该作者
还有那个大学毕业年轻的经理。处理该劳资纠纷是嫩了点。很小很小的问题搞得上纲上线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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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7:12 | 只看该作者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确实有不良商家存在,我以前在一家电子厂上班就是一个不良厂家,我们辞职说是要提前一个月的,那我们就提前一个月,等一个月到了,他们就说你的辞职书不见了,那时是过年前,很难请到工人,要么就急辞,只发一半工资,你们说这叫什么企业。我当时辞职时,是去医院开了一张肝炎的证明才辞到工的,一分钱没扣,开证明时用了些钱,但算起来还挺划算。一个有工资加加班费有一千多,扣了一半还剩多少,我还要养家糊口的,希望劳动部门多管管这些事,如果你说去劳动部门告他们,老板还嚣张得很呢。这种老板要多打击一下他们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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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6:25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怎样既然炒人工资肯定是要给的。以清扬以前的风格。。。我严重怀疑你跟那公司或人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
高圳脑 发表于 2011/10/2 15:58



    变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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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我打败昨日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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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6:17 | 只看该作者
额……封帖吧。风格是会变的,具体情况具体解决,一条死胡同走下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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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5:58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怎样既然炒人工资肯定是要给的。以清扬以前的风格。。。我严重怀疑你跟那公司或人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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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20:42 | 只看该作者
赞一个,劳动局的同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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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25 | 只看该作者
还可以让他赔偿,因为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已要提前下达辞退的联络书给劳动者,不能说让人走就让人走,总得有个合理的理由。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这家公司没有出具任何可证明你不符合的东西。不能单方面辞退你。公司的做法不符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这家公司有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做法,他更不能以这个为由辞退你。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以上的法律依据,恭喜你可以拿到双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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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57 | 只看该作者
像楼主这样没有职业道德的人,我们绝对要鄙视的。像这样人品低下,又没有职业道德的人绝对是我们兴宁人之中的败类。
店家招聘没有把好关,试用期也要支付工资的。招人用人必须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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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54 | 只看该作者
等会过人民医院看望我堂弟~
如果时间允许,过去你们店里现场听你说写的做人的道理
︷清扬︷ 发表于 2011/10/1 10:18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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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24 | 只看该作者
拿人钱财尽职尽责,楼猪也太不厚道了,还叽叽歪歪!允许你维权,但你也要正视自己的失职,还坛友们真相!鄙 ...
蔗塘无蔗 发表于 2011/10/1 00:2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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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23 | 只看该作者
称职于否是另一回事,双方都有选择的权利。但解雇员工无论如何工资是要给的。
大波 发表于 2011/10/1 08:10



从法律上来讲,我支持某些人要回工资。
但是来这里发帖子颠倒是非就实在是太XXX了~
我现在指责的,也仅仅是针对后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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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18 | 只看该作者
唉,可惜了我上班后写的一大篇做人的道理。。。。不知道为什么却没有显示出来。。。。。是字数太多了吗?
zcl520 发表于 2011/10/1 10:07



等会过人民医院看望我堂弟~
如果时间允许,过去你们店里现场听你说写的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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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16 | 只看该作者
确实,要淡定,淡定,,,我作为一个被骂的人都没有这么较真,只是实情说出事实而已。。。。。
...
zcl520 发表于 2011/10/1 09:11



疾恶如仇是我的本性~

电视剧里面,有时候刻画一些小人的情节的时候,都会恨恨的想砸电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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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13 | 只看该作者
清扬:淡定、淡定!真是的,你较什么真......
1524875582 发表于 2011/9/30 23:35



淡定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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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0:04 | 只看该作者
http://www.xn528.com/thread-129642-1-1.html

大家再看看吧

做人做事做到这份上了,,,,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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