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找回密码     

查看: 7457|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终于出手了!梅州一保健品店被罚20万元

[复制链接]

2747

主题

3022

帖子

4149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0/11/7 1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该局联合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了我市第一宗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案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涉事店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成药品
根据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梅江区一保健品店通过召集顾客在店堂内开展会议讲座,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成具有治疗功效的药品进行销售。期间,该店曾请一位自称某单位退休的老人进行现身说法,称其患有脑梗、糖尿病、高血压,食用了该店推荐的保健食品后身体好转,称赞该产品可预防可抗病。在现场,该店店员甚至还组织听课的老年人一起唱“产品之歌”——“长年用它身体好,浑身有力,一切疾病逃跑了,只要坚持服用它,就能延年益寿永不老,永不老。”此外,该店也安排了抽奖领奖品等环节。在店员的夸大虚假宣传下,不少老年人被误导高价购买了大量本不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保健食品。
经查证,日前,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
据了解,近年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件不时可见。然而,由于之前此类违法行为在定性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不法商家往往能够轻松逃避法律的监管和制裁。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批复了《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函中明确: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方式,对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该批复明确了食品虚假宣传案件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处罚标准。梅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梅州城区实际,与区局提前部署,统一查办方向,一举查获了我市第一宗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案件,即上述案件。
老年消费者应提高辨别能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商家有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论产品是否销售、销售多少,经查证后,都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这对规范市场秩序、构筑老年人消费安全环境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商家要诚信经营,切勿心存侥幸,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不停歇,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仍在不断加强。同时希望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辨别能力,谨防诱导消费的推销伎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应注意查看批准文号,具有治疗作用的产品应标有“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没有“国药准字”号的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应注意索取有关的票据资料,并妥善保存,以便出现消费纠纷时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梅州网)

10

主题

2417

帖子

2941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4Rank: 4Rank: 4Rank: 4

2
发表于 2020/11/7 19:43 | 只看该作者
该罚

5

主题

431

帖子

529

积分

初级会员

Rank: 3Rank: 3Rank: 3

3
发表于 2020/11/9 20:25 | 只看该作者
好好好!希望公安狠狠打击这些骗人的鬼东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17110913号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4/12/26 12:33

© 兴宁A8

手机绑定 兴宁A8支持手机、电脑、平板一站式访问!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