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祥姐:
你反映问题,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龙西寺基本情况及矛盾纠纷由来。
龙西寺,前称龙西庵,位于兴宁市罗岗镇镇罗中村土寨下龙母嶂侧山顶,始建于明朝。创建之初,占地面积较小,建筑为普通的砖瓦房,庵内供俸有王母仙娘等神位。1988年冬经审核批准设立兴宁市佛教协会龙西寺管理委员会,改名为龙西寺,是我镇佛教活动场所,1989年正式对外开放。
2013年7月,因受:“7.14”特大暴雨影响,龙西寺老坛后面出现山体滑坡,给本已年久失修的寺庙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经龙西寺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决定重建龙西寺。2014年3月,罗中土寨村村民因王母万载仙娘的安置问题引发纠纷。我镇多次组织村民进行纠纷调解均未能得到最终解决。 此后,矛头转向龙西寺老坛房产权属及山林权属纠纷。2014年8月,土寨下村民状告该村干部与龙西寺在2013年8月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经兴宁市叶塘法庭开庭审理查明此份合同因程序不合法而判决合同无效。此后,土寨下村民凭法庭判决和持有的1985年6月颁发的《兴宁县扩大自留山证书》,要求龙西寺归还龙西寺房产和附属土地,并多次到兴宁市、梅州市进行上访。
(二)龙西寺房产权及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
1、龙西寺的历史沿革。据兴宁史志记载和调查,龙西寺旧称龙西庵,始建于明朝,是兴宁古八景之一,是兴宁历史宗教文化遗产,属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解放初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依法将庙宇、寺院等房产及附属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从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退还宗教房产,恢复宗教活动。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1980年7月3日)的文件精神,广东省宗教事务局于1981年3月4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其中第一款规定:“佛教和道教的庙观及所属房产为社会所有,僧道有使用权。”“各地应将宗教团体房产的产权(包括佛、道教房产的使用权和出租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1988年冬经审核批准设立管委会并改名为龙西寺,1989年正式对外开放,是我镇佛教活动场所。
2、关于土寨村村民所持有的1985年6月20日颁发的《兴宁县扩大自留山证书》,其内容是890亩山林权属证明。兴宁县政府并没有授权包括水田、寺庙房产及其他事项的权属,其山林证中手写涉及水田、寺庙房产权属部分应为无效内容。
3、关于兴宁法院判定2013年签订的合同无效的问题:就土寨下村民和罗中村委会关于2013年8月7日签订的《租地合同书》合同效力问题,兴宁叶塘法庭在(2014)梅兴法叶民初字第260号判定罗中村委会与龙西寺管委会签订的上述合同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判决书中只说明上述合同无效,并不是判定寺庙房产属于土寨村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龙西寺的房产权属龙西寺,是全社会共同所有,不属于罗中村土寨下集体所有,龙西寺的权属受现有国家宗教政策法律保护,依法由政府管理。
(三)多部门联合调解协调工作
龙西寺纠纷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此纠纷咨询市民宗局、市政府法制局、检察、法院等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向村民群众做好法律、政策等解释说明工作。
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就万载仙娘安置问题及龙西寺产权纠纷组织多次与村民代表进行调解及约访约谈,并多次邀请市相关部门联合调解。其中,2014年3月26日邀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佛教协会与群众代表调解; 2014年6月5日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邀请市国保大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委办、市府办与群众代表进行协调;2014年9月23日我镇主要领导与叶塘法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群众代表进行调解;2014年12月9日我镇主要领导再次邀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群众代表进行协调沟通;2015年1月6日协同市检察院、叶塘法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与群众代表进行面对面协商调解。2015年3月24日,市委副书记张小奎就龙西寺纠纷专门召集市公安局、法院、市林业局、市法制局、民宗局、信访局、罗岗镇政府等七个部门进行事件调查会议,并指示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龙西寺纠纷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我镇相关部门仍积极就龙西寺纠纷和群众代表进行协调处理,但村民一直未能接受镇党委政府提出的调解意见,他们仍坚持龙西寺权属于罗中村土寨片15个村民小组。目前此纠纷仍处于积极调解中,我镇党委政府将继续积极与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能早日与土寨村村民达成一致的协调处理意见,以维护我镇宗教和谐和社会和谐的大局。
罗岗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