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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个村规定刚出生的孩子仅有60%征地款分配额,两龄童要求全额分配法院判“给”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得大量补偿款,但村里却规定,刚出生的小孩仅享有60%的分配份额。记者今天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文昌法院近日受理了一宗两岁幼童起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村民小组全额给付补偿款。
据了解,阿育出生于2012年6月21日,随父亲落户在文昌中山六东村民小组,且已参加了村民小组的集体组织农村合作医疗。1998年,陈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3.43亩土地,2005年3月1日,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其中,阿育的父亲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后来,文昌市人民政府征收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并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了村民小组。
2012年9月1日,也就是阿育出生两个多月后,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作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分配人民币6万元,刚出生的小孩仅享有60%的分配份额,即分配3.6万元。同年9月26日,村民小组将上述款项分配给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襁褓中的阿育也领取了3.6万元。
阿育的父亲认为村民小组如此分配征地款,损害了阿育的权利。因交涉未果,阿育的父亲将村民小组诉至文昌法院。
文昌法院一审认为,阿育自出生随父亲将户口登记在村民小组,属未成年人,随父亲在村民小组居住、生活,已参加集体组织农村合作医疗,且其父亲在村民小组有承包土地,足以认定,阿育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阿育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即村民小组应给予阿育分配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扣除阿育已领取的3.6万元,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应再将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2.4万元分配给阿育。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刚刚出生的小孩也有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在兴宁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只有以前分了土地的人才有补偿款,没有分到的村民就没有。兴宁政府的做法合法不?
不是针对政府,只是求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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