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从法理上分析。政府对居民的赔偿责任可以是行政赔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作了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人身权,才产生对人身的行政赔偿责任。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由于兴宁市政府并未与居民事先订立合同,灾害事故的发生也不是兴宁市政府的违约行为,灾害事故造成居民人身伤亡不使兴宁市政府产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自然力运行的结果,并非政府行为,政府并无过错,当然也就不产生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虽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原则,但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人身伤亡,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法理上分析,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人身伤亡,政府并无赔偿责任。
我们还可以做这样的类比推理:如果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人身伤亡,兴宁市政府有赔偿责任,那么在兴宁市政府购买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之前的年度,兴宁市政府也应当发生过此类赔偿,没有购买此类保险的其他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也应当进行赔偿。因为如前所述,购买责任保险,只是把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并未使被保险人产生一项新的、本来没有的赔偿责任。显然,兴宁市政府、其他地方政府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并无赔偿责任。既然没有赔偿责任,也就没必要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转嫁。
我们还可以说,如果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真的有赔偿责任,也不以每人10万元为限,因为10万元只是政府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项下赔偿限额,只对政府和保险公司有约束力,对受害居民没有约束力。对每个居民需要赔偿的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过10万元的由政府自行承担。
灾害事故发生后,政府有责任对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给予救济或救助。但救济、救助不是赔偿责任。赔偿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有限额,在限额以内),救济、救助则根据受救济者、受救助者的实际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