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镜 发表于 2016/8/6 15:40 汗,男女朋友跟这个能一样吗?你在老家试试是违法在水田建房试试看,动不动两三天有政府的人去搞你。为什么那么大的神光山建筑工程没人管呢?有部门专门负责监督和审查这些的,根本有人有失职行为,加上承包商的作为才导致如此局面,受伤害的最终是工人 |
曾大海 发表于 2016/8/6 12:29 还是你说得对,今后都要依法办事,让法治深入民心。 |
zjhhyj 发表于 2016/8/6 13:11 你和女朋友婚前同居了,俩个人都自愿的,不能因为没结婚证就说对方强奸吧?也不能因此为由,向对方实行勒索行为。 |
对于这种影响力大的事件,相关部门应该及早介入,不能拖而不决,拖欠了合法者受损,偷鸡者得益。 |
其实,出现了问题后,要解决是不容易的,既然承建商敢欠下如此巨额的民工工资,他必然有计划,在哪个节点用什么方式行动都会有周密的计划,想必他也不会蠢到欠一千多万银行账户又有很多余额吧?但是,相关部门也必须要有所作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利冻结承建商的银行账户是必须的! |
政府应扣总包保证金工程的百分之几,这钱可付些工资至少 |
呵呵想问下,在没有取得有效证件就建设,为什么你们兴宁的政府部门不去监督和阻止?现在出事了只是顾着罚款施工单位,为何不见对政府部分人员失职行为追究、这个公司能不取的证件就开工,明显有政府人员不作为了,现在出事了就不予追究不作为以及腐败行为了。所以。。。。。。 |
无论如何民工的工资应发给他们,地方政府应先行垫付,决不能让打工者受损失。 |
曾大海 发表于 2016/8/5 22:32 理性,赞一个 |
神光山皇家金煦国际度假村就是神光1号吗? |
13888888888 发表于 2016/8/5 23:33 投资方一般很少空间周旋的,除非公然违约(但是,为了质量和进度和避免官司缠身,投鼠忌器的)。但承建商一但入场施工,就等于宣告天下,这地盘是我的!比如你说的,他可以拆除他建的成果!懂了吧? |
业主方扣承包商劳资和质量保证金是常识问题。业主方选择的承包商出了问题就应该业主方垫付托底也很合理。不谈弱势什么,只说很多人是看业主方的名声来做的,再就是很多工程是可逆转的,如果业主方只对承包商,那民工拆除复原他的劳动成果怎算?业主方也应找承包商才对吧 |
2016/8/5 23:18 飬 н |
大海说中了一些心肝赤的包工头! 开发商方很简单,按进度付款,保证质量,没有多少猫腻。但包工头是有很多手脚做的!建设工程不可以同工厂相提并论! 说实话,敢做包工头的并不是善类(老江湖),第一,投资者一般资金实力比较雄厚的,第二,工程款比较巨大,第三,法律往往保护看似弱者的承包者等等。 补充内容 (2016/8/5 23:36): 以我开发一个项目的经验,什么都没问题,结果翻船翻在包工头的阴沟里。什么合约精神诚信为本那是天方夜谭! 我所建议也是针对承建商(包工头),冻结对公账户他会老实点的(你懂的)。 |
曾大海 发表于 2016/8/5 22:32 认同大海兄说的。 |
分分辛苦钱 |
水太深 |
这事政府应该介入,最好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 |
欠薪不是可入刑的吗?。。。。。。。。。前几天还有网友说新书记还有神光山等很多大项目没去过,如果什么情况都不了解乱跑,像来到这工地不小心说了几句肯定或支持的话,现在怕打脸了 |
1500万一个月的利息有几个15000啊? |
血汗钱也烂? |
反腐倡廉 |
兴人社行罚字〔2016〕第01号 被处罚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恒春 2016年6月23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处罚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兴人社监改令字[2016]004号),依法责令被处罚人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 2016年7月28日,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人社监罚告字〔2016〕01号),拟对被处罚人处以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被处罚人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足额支付王小科等221名员工工资共15708395元,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兴宁市支行(账户:兴宁市财政局,账号:44183101040002359)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日 |
|Archiver|兴宁A8 ( 粤ICP备17110913号 粤公网安备44140202000139号)
GMT+8, 2025/1/11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