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快速调解一宗因购买使用的浴霸灯管爆炸,造成人员受伤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计38190元。
日前,群众陈先生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12315进行了电话投诉,称其在兴宁市商业城某商店购买了一台铜线浴霸,共消费190元。购买后第三天中午,浴霸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名婴孩受伤,婴孩右侧颈部皮肤出现红肿、剥脱,已进入兴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先生要求商家赔偿其住院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帮其向商家索赔。
接到投诉后,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投诉人和被投诉商家取得了联系,后约谈双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8000元。补偿后,经营者日后不再对伤者承担后续任何治疗费用,并收回使用产品,退回购买款190元,事后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调解完毕后,双方表示满意并向工作人员致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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