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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亿万富豪漠视人命!珠海市华天隆董事长张远华应道歉及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自在人 时间: 2016/7/5 20:39
标题: 亿万富豪漠视人命!珠海市华天隆董事长张远华应道歉及赔偿!
2016年6月4日,广东省兴宁市发生了一起民宅的违建围墙突然倒塌压死无辜路人的严重安全事故!肇事者是亿万富豪,至今十多天过去了,肇事者不闻不问不露面,也没有对受害者家属表示一声慰问和赔偿。
面对如此冷漠的态度,受害者家属更感愤慨,誓将讨回公道!在此请求大家给予法律意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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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张伟锋是兴宁市居民,在广铁集团工作。2016年6月4日周六下午,他独自来到兴宁市程和堂村钓鱼休闲。
下午五点左右,张伟锋的妻子陈某有事找他,多次打电话却无人接听,于是跑去程和堂村寻找丈夫,不料却看到一幅残酷的景象:在某段村道上,横卧着一段倒塌的围墙,倒塌的长度大约有20米,而张伟锋已经被结结实实地压在了围墙下。
目睹惨状,她妻子惊慌几近崩溃,一边呼喊附近的路人帮忙将压在张伟锋身上的砖块搬开,一边拨打110,120,通知警察和救护车到来。
随后,救护车和警察赶赴现场,发现张伟锋已无生命迹象。就这样,年仅42岁的他,一个勤勉忠厚的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一个幸福家庭的顶梁柱,就这样 被劣质围墙无情地夺走了生命!留下两位年迈无依的父母,一个12岁的幼儿及无助的妻子在痛苦中煎熬!
这原本是一件不算复杂的事故,围墙是违建的,材料是劣质的,警方的证据确凿,谁该承担责任是明摆着的事情。但是,事态的发展却异乎寻常,有些诡异!
事发后第2天,受害者家属去找肇事屋主,却发现大门紧闭,无人应答。家属们向当地的居委会书记黄梅芬请求居委会提供危墙屋主的名字及联系方法,并且请居 委会通知屋主前来交涉,可是黄书记却一口回绝了,她说围墙主人平时都在珠海市居住,她联系不到人。围墙是因暴雨而造成的倒塌,属于天灾,即不可抗力因素, 围墙主人没有任何责任。(家属们觉得奇怪,公安机关还没出调查结论,居委会书记怎么就先跳出来一口咬定围墙主人无责任呢?)
第3天,家属再次去居委会找黄书记要求通知屋主前来面对事情,黄书记冷冷地拒绝。
第4天,兴宁市电视台的记者前往居委会采访此事,黄书记说无可奉告。(大家感到奇怪,此事本来与黄梅芬无关,怎么她会坚决不给我们资料,还拒绝通知肇事屋主呢?后来才听说,原来黄梅芬是屋主的亲戚,并且早有人将此事告知屋主了,只是屋主故意装作不知道此事罢了。)
第5天,当地电视台对此案进行了重点报道,引起当地社会热议。既然居委会不愿意提供任何帮助,家属只好通过电表的编号去供电局查询屋主的姓名,后来得知电表账户名:陈玉英,她有三个儿子,张远华,张新华,张龙华。
第8天,家属去街道办要求他们通知屋主前来处理及道歉,街道办的何主任告诉我们,屋主是张远华,目前住在珠海市,他已经跟张远华通过电话告知此事了。
面对一件社会高度关注的安全事故命案,肇事者张远华和某些政府部门都诡异地静悄悄,既不慰问,也不配合,似乎很不愿意受害者家属找到围墙的屋主。不管是鸵鸟政策还是掩耳盗铃,这些情况无疑增加了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和负担。
在处理丧事的巨大悲痛中,在面对各种人为设置的无形围墙的阻挠下,家属们锲而不舍,通过百度搜索,才知道张远华是珠海市华天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他的兄弟张龙华也在华天隆公司任职。
第10天,家属们到广东省兴宁市政府上访,家属提出几点请求:1,请求帮助敦促张远华出来面对此事;2,希望当地警方尽快对此事出具一份书面的侦查结果报告;3,请求市政府责成相关建筑安全监管单位对该围墙的质量是否达标进行鉴定。但是,他们对这些请求都没有反馈。
第12天,家属向警方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看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第13天,派出所通知家属到场观看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在录像中清楚地看到,围墙于下午16:48左右倒塌,然后17:02左右才开始下雨。至此,黄梅芬书记一开始就在当地散播“此事为天灾,屋主不必赔偿”的谎言宣告破产!
第14天,家属向广东省兴宁市住建局书面递交申请,请求对该围墙进行质量是否达标的鉴定,但被拒收。家属只好将申请书放在办公桌上就离开了。
今天已是事发后第17天了,肇事者依然沉默,也没有任何政府单位对这面砸死人的围墙进行质量鉴定的行动,而肇事者张远华依然没有站出来给受害者家属一句问候。他家的违章围墙砸死了人却对受害者家属不闻不问,逍遥法外!
据网上资料显示,张远华是珠海市的知名企业家,在梅州市的亿万富豪榜上有名,想必他家在兴宁市的政府关系人脉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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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害者的妻子只是一名普通的乡镇教师,丈夫突然离世,一个弱女子要支撑起一切,每天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一方面要照顾伤痛欲绝的两位老人和小孩,另一方面还要独自承受追讨公道又处处遭遇冷脸的巨大精神压力。孤苦无援,几近崩溃边缘!
一个无辜生命就这样被劣质的违章建筑无情夺走了,留下一个悲痛破碎的家庭。作为弱势群体,我们连依照程序处理命案的权利都被傲慢的权力所褫夺,连问个屋 主姓名,通知肇事方,请求围墙施工质量鉴定调查等等受害方的合理诉求都无人理睬,这个社会的人心到底怎么啦?难道大企业家张远华和政府官员的基本是非观, 基本的恻隐之心都没有了吗?
我们以前的生活风平浪静,现在遭遇重创时,才懂得不但法律是昂贵之物,平民无力消费,就连走程序都是权贵的专属通道。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只好通过网上发帖来寻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法律意见帮助,希望有懂得相关行政程序和法律赔偿计算方法的朋友给予一些相关信息上的帮助:
1,请告诉我们,目前应该怎样做才能找出塌墙事故的责任方?(我们在兴宁当地没有一个单位愿意告诉我们,全部沉默不语)
2,如何才能让违章建筑致人死亡的张远华等人站出来向死者家属道歉并且依法赔偿?
为亡灵讨回公道,用法律捍卫生命尊严,请您支持我们!
希望有识之士给我们出出主意,指指路,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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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子姬 时间: 2016/7/5 21:18
按物权法谁出资建造的物就属于谁,如果死者在破坏他人围墙时墙倒被压身亡或未经业主同意私自进入业主专属空间,那么死者应负主要责任。如果死者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时或未侵犯他人物产情况下围墙倒下被压身亡,那么就是围墙主人负主要责任。这里不存在围墙结不结实或围墙质量好坏的问题,两码事。围墙好坏是业主的事,侵不侵犯是双方的实际问题。估计人家业主回避是不想太爽快被割大多而已。
作者: 13888888888 时间: 2016/7/5 21:28
也可能是走狗在拍马屁。可能都还没通知到主家或直接对主家说会帮他处理也不一定。 这意外事件很好处理,赔上几十一百万就行了,对亿万富来说只是小问题。就怕有人想插手来分就麻烦了。
作者: 鱼生王 时间: 2016/7/5 21:37
只能表示最深切的同情
作者: 哉底头 时间: 2016/7/5 21:42
郑子姬 发表于 2016/7/5 21:18
按物权法谁出资建造的物就属于谁,如果死者在破坏他人围墙时墙倒被压身亡或未经业主同意私自进入业主专属空 ...
眼睛间歇性失明?没看到说是在村道上吗?在公共道路旁建筑危墙本来就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建。
作者: 哉底头 时间: 2016/7/5 21:42
郑子姬 发表于 2016/7/5 21:18
按物权法谁出资建造的物就属于谁,如果死者在破坏他人围墙时墙倒被压身亡或未经业主同意私自进入业主专属空 ...
眼睛间歇性失明?没看到说是在村道上吗?在公共道路旁建筑危墙本来就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建。
作者: 村民.. 时间: 2016/7/5 21:45
表示最深切的同情
作者: 村民.. 时间: 2016/7/5 21:45
表示最深切的同情
作者: chenggau 时间: 2016/7/5 22:02
到法院起诉有铭有姓有电话号码有地址到法院上诉就是了。
作者: ab391881 时间: 2016/7/5 22:03
不幸已经发生了,不管是屋主,还是政府部门,都要择善而从之,不要让不幸之人家再添悲愤。
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6/7/5 22:1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雄峰 时间: 2016/7/5 23:14
只有向法院告了。说明还离法制社会远。习大大还要关心平民
作者: 史丹人 时间: 2016/7/5 23:56
到法院起诉吧
作者: 阿哥里2013 时间: 2016/7/6 00:18
同情!至少要出来慰问一下啦,做人底线,你是首富也是这样子,毕竟是是你建的围墙,天灾也好,对方想你银子也罢,毕竟是一条人命,42岁啊~~
作者: zyn 时间: 2016/7/6 00:42
搜集好材料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房主因疏于管理及维护造成他人死亡的民事侵权赔偿。请参考。
作者: 很精彩的兴宁 时间: 2016/7/6 02:07
十多天都矛人理,这就是的共产党的所谓人民政府
作者: 习平平 时间: 2016/7/6 03:32
屋主应负责任。
作者: 天上的星星 时间: 2016/7/6 09:15
曾大海 发表于 2016/7/5 22:16
法院起诉。楼主两公婆都是公家的人,都属于有身份的人,要不然也叫不动电视台。那个1388888说到点子上了。 ...
正确,走法律途径,请律师,,最好到梅州人民法院去起诉,兴宁法院不安全。
作者: 好报 时间: 2016/7/6 09:17
曾大海 发表于 2016/7/5 22:16
法院起诉。楼主两公婆都是公家的人,都属于有身份的人,要不然也叫不动电视台。那个1388888说到点子上了。 ...
又一悲惨事,难得有善心的网友献计献策,发杨正气。但又映射经典故事,吃了原告吃被告就不好,l但愿如习主席所讲,给老百姓过有尊严的生活。但现实某些倌员,唉。。。。。。。。
作者: 快乐人 时间: 2016/7/6 09:22
人命亊故,向法院起诉!这么有钱的人让他赔偿一百万元!
作者: 强悍兴 时间: 2016/7/6 09:33
社区、办事处要承担
作者: 小桃 时间: 2016/7/6 09:46
天涯上也在热议这件事情,很多有正义和社会责任感的朋友都给出了些不错的建议:
楼主,此事冷静面对,从围墙的现场图片来看,质量极差,出事是迟早的事情,证据明显,你们可以主张围墙主人负全责。
给你几点建议:
1,围墙是不是违建呢?如果不是违建,肇事方就要出示许可证,如果没有相关的许可证,甚至他们围起来的地方是不是属于他们家的都是存疑的,有没有违法霸占地盘?这些情况都可以在上诉时申请有关单位去调查。
如果围墙是违章建筑,质量又那么差,显然围墙的倒塌完全是屋主的责任,这是跑不掉的了。法庭理应会判张远华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
2,可以向当地建筑安全检查单位申请对这段围墙进行质量鉴定,看看围墙的建筑用料,工艺是否达标?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2002
(从楼主出示的现场照片来看,围墙不合格,并且存在严重危险隐患已经是一目了然的了,连业余者都一眼看出围墙的结合部的工艺很糟糕,草菅人命)
如果围墙不合格,砸死人了当然要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他家围墙外面是村里的公共过道,那就有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嫌疑。现在出人命事故了,恐怕还有其他部门逃不脱干系。
3,楼主这种情况,要求的民事赔偿可以比一般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金额更高,因为屋主的违章围墙不合格,涉及的问题可多了,对公众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应主张法庭重判。牵扯下去,还会带出不少东西。
希望这些信息对你们有帮助。有需要的话,可以找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
作者: 小桃 时间: 2016/7/6 09:47
通过楼主的描述和证据来看,肇事方的负全部责任是跑不掉的了。因为建筑质量很差而伤害人命,有些单位和负责人是有连带责任的。
关于你们可以追索的民事赔偿,我给你一些法律线索:
1, 最保守的计算赔偿方案,包括:丧葬费,误工费,丧事交通费,年迈父母的生活费,孩子直到18周岁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这几项是从最保守的方面估计了,要玩复杂一点的,计算起来还会增加个几十万的。
2, 最大的一块赔偿就是死亡赔偿金,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
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广东省梅州市的标准大约是每年38000元,乘于20年=76万元。
以下资料可以给大家普普法: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
以上这些资料是最保守的赔偿计算,粗略加起来大约80—90万的样子吧。全部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来定死亡赔偿金可能会更高。
肇事方想赔钱少一点的话,就要证明自己没过错,或者他们会拉上其他单位垫背,让其他单位跟他分担赔偿。他出一部分,让当地建筑监管单位也负一部分责任。
一般只能这样了,但是目前的情况他想逃避主要责任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名誉的人,做错了事情却还要躲着不出来慰问及承担,相信是一个不看重信誉和名誉的人吧。
剩下的,看你们的努力吧。
作者: 好报 时间: 2016/7/6 11:44
小桃 发表于 2016/7/6 09:47
通过楼主的描述和证据来看,肇事方的负全部责任是跑不掉的了。因为建筑质量很差而伤害人命,有些单位和负责 ...
还好,社会上还有良知的人值得赞,网民支持正义的人,反对冷漠动物。
作者: HZZK 时间: 2016/7/6 12:43
帮张家修建围墙的偷工减料。导致砸死人,这个责任必定是那些帮张家承揽人贪污了。想转移视线,既收张家的摆平事件钱财,又可以把自己贪污建墙的责任转移视线。 建议:直接去珠海的公司,搞点动静出来。人家首富也是爱面子的。
作者: zyn 时间: 2016/7/6 13:21
不知您是否兴宁家乡工作的老乡?若在家乡工作,问一下在家乡有无人真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持律师执业证又在兴城从事律师工作的?
作者: 13579246 时间: 2016/7/6 13:36
发生这种不幸的事表示同情,你可到兴宁法律援助处请求帮助,他们会告诉你怎样做,如果经济上可以的话也可以请一位信律师。
作者: 13579246 时间: 2016/7/6 13:38
纠正:一位律师。
作者: jony163 时间: 2016/7/6 13:41
还是觉得要走法律程序,对于责任来说,怎么分担不是我们这些屁民说了算,法院才有审判权,而且就肯赔偿,讨价还价那是肯定的,这也是屋主一直不出面的原因之一吧。不过,走法律程序的时间长一点,而且还要律师费用之类的,很多百姓都不愿走,最终的选择就是上访。如果我是村干部,不管和屋主有没有关系,我也不会告诉你屋主的信息。因为楼主不是警察或村委的上级部门人员,人家也没这个义务,但出现这种事情就一定要上报。希望逝者安息,生者平安。
作者: S-N 时间: 2016/7/6 14:43
建议去珠海的论坛发贴
作者: S-N 时间: 2016/7/6 14:46
去珠海的论坛发贴效果应该会好点http://www.x3cn.com/
作者: zyn 时间: 2016/7/6 14:51
当事人:昨夜快1点钟在浏览家乡a8网看到此帖,简单说了一句话建议参考。今借空闲再说详细的建议。一,本案是民事侵权伤害性质案,你依民法通则第119条、126条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害死亡性质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另有规定计算标准)其他话题同本案无关,尽少谈及进来,免再使案件复杂化。人都死亡了,唯一就是要求经济赔偿解决。二,备份好上诉证据:倒塌墙位置、照片,报警记录、警方现场记录材料;“120”救护车医护人员现场抢救记录资料、时间;三,房屋主登记资料,四周图片资料等……。四,你不用太多担心案件审理。现在法官审判案件实行责任终身制,错误追究制,所以今下法院法官判案很审重认真,比过去完全不同;主要的是现在谁都不敢干扰办案、干预审案。五,特别要提醒您,这种民事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时间,自知侵权起算。超过诉讼时间法院不审理。因此,不要轻易耗费法律规定时间(很多当事人就是以“谈”、“商量”、躲避诉讼时效期来达到不承担责任。因为过了法律规定诉讼时候,法律也没办法的。建议您不要受“好事人”左右白白浪费宝贵时间。受害人家属是老师,恕学生在此再提示一下。总之,先向法院提请判定民事赔偿,若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向梅州市中院上诉的。自己一定要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天天喊“冤枉”,喊多声了,气没了,“油”耗尽了,都还没开始事情。很不好,很不利。真理不是考大声喊得出的!
补充内容 (2016/7/6 15:09):
注意一下说话:不要随口臆造说他人什么漠视生命这种话。我相信屋主也不愿意发生这种意外事故事情。这样夸大说、推测说,既不利己,也不是办事。请参考。
作者: zyn 时间: 2016/7/6 1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作者: 南洋车 时间: 2016/7/6 15:25
不要让不幸之人家.再添悲愤。
作者: jony163 时间: 2016/7/6 15:42
zyn 发表于 2016/7/6 14:51
当事人:昨夜快1点钟在浏览家乡a8网看到此帖,简单说了一句话建议参考。今借空闲再说详细的建议。一,本案 ...
其他话题同本案无关,尽少谈及进来,免再使案件复杂化。人都死亡了,唯一就是要求经济赔偿解决。我本想也这么说,但又怕人家说不懂人间烟火,站在屋主这边。还是你历害。
作者: 涤心 时间: 2016/7/6 15:52
zyn 发表于 2016/7/6 1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 ...
老侄说的正确,人因围墙倒塌,造成伤亡,非主家蓄意造成,他道歉不道歉都无可厚非,于本案无实质关系,但他必须承担民事侵权造成伤害的连带责任,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可能不受理的,至于判决赔偿合多少,是法律说了算,除非判决不公,当然不服判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的。
作者: huangbobo 时间: 2016/7/6 15:54
关注!!!希望政府部门有所作为!
作者: zyn 时间: 2016/7/6 16:04
现在法官办案环境比以前好。因为涉及到家乡老师(受害人家属说是老师),所以注视多的。还就是今天闲的。家乡人很缺少法律知识,打官司包括反f缺少意识门道。很多人就是考大声,有点“官”的就来劲。谢谢!
补充内容 (2016/7/6 16:06):
不是不可能,是不敢。
作者: zyn 时间: 2016/7/6 16:16
说话要站在第三方。不要违心说话(当然处于弱小的时候你有权沉默不说,给领导面子、当事人心情等时候,但要坚持打死都不把黑色说是白色的原则,这是最底线.讨论人的事情也不要随意贴人家标签,但在具体工作要意识到案外影响因素做防火墙)谢谢告白。不管怎么说,要相信法律,相信绝大多数辛苦工作的法官。
作者: zyn 时间: 2016/7/6 16:37
馊主意。吃饱饭撑着没事干吗?这是解决问题方案吗?快忇谈解决合理经济赔偿或请求法庭裁判解决赔偿才是目的。理由1,屋主人不是故意伤害死者;2受害人死亡了,说什么都假。生命大过天!赔偿无非是给死者家人减少心灵痛苦和经济生活问题。不要拿别人的痛苦做话题材料充斥社会。就是屋主人不接受判决,法律可强制执行。民事责任事情,做什么“大戏”?。安多点好心!一万个请求,无论贫与富,不要伤害自家大屋人。败坏屋主人有意义吗???
不然,兴宁人的老祖宗会呕血的!
作者: 青春撕扯流年 时间: 2016/7/6 16:57
那条道是村道还是自己家走的小道...
作者: 小桃 时间: 2016/7/6 22:49
试问在这样一个连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廉耻都没有的人的带领下的企业会是一个怎样的企业?真替他的合作伙伴担心!要我赶紧撤资走人。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6 22:55
仗着有钱,就不出来道歉赔偿,你有本事就去闹,欺负老百姓的惯法!
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6/7/7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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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奎 时间: 2016/7/7 08:22
没人理?投诉无门?真的不可思议。这种事故即使者没有入刑责任、也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是有后台吗?省长?这事要是发生在附城试试。
作者: 种番薯 时间: 2016/7/7 10:19
如果事实,屋主给受害者应有赔偿,天经地义!知名人物,更应有博大心胸,同时要对保护伞,哈巴狗
作者: 19831123 时间: 2016/7/7 11:29
在上亿身家面前楼主也是弱势群众
作者: ab391881 时间: 2016/7/7 12:51
应从因果关系去看德与缺德:每人有一个账户,行德或吃苦则存钱,缺德或享福则支钱,余额为负或另则无福可享,唯吃苦或行德方能转正。此账户传代。人如此国亦同。改开成果乃先烈之福报。而如今则福不可享尽,德不可缺尽,否则后世吃苦来报。人民根本利益在于收支平衡或福报厚积。
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6/7/7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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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惩腐败 时间: 2016/7/7 14:08
50楼行
作者: zyn 时间: 2016/7/7 15:29
听曾大海说的,尽早去起诉。对的!没错!也一定胜诉,并很快执行拿到赔偿金。抓紧时间吧。顶曾大师仗义执言!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10 11:42
转帖:作者:正方体05 时间:2016-06-21 10:17:56
以下资料可以给大家普普法: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
以上这些资料是最保守的赔偿计算,粗略加起来大约80—90万的样子吧。全部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来定死亡赔偿金可能会更高。
肇事方想赔钱少一点的话,就要证明自己没过错,或者他们会拉上其他单位垫背,让其他单位跟他分担赔偿。他出一部分,让当地建筑监管单位也负一部分责任。
一般只能这样了,但是目前的情况他想逃避主要责任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名誉的人,做错了事情却还要躲着不出来慰问及承担,相信是一个不看重信誉和名誉的人吧。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10 11:44
转发个有技术含量的贴子: 作者:正方体05 时间:2016-06-21 10:17:56
以下资料可以给大家普普法: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
以上这些资料是最保守的赔偿计算,粗略加起来大约80—90万的样子吧。全部是有法可依的,如果按照死者生前的工资来定死亡赔偿金可能会更高。
肇事方想赔钱少一点的话,就要证明自己没过错,或者他们会拉上其他单位垫背,让其他单位跟他分担赔偿。他出一部分,让当地建筑监管单位也负一部分责任。
一般只能这样了,但是目前的情况他想逃避主要责任是不可能的,作为一个有一定社会名誉的人,做错了事情却还要躲着不出来慰问及承担,相信是一个不看重信誉和名誉的人吧。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11 10:23
第38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12 11:38
第39天了
作者: 郑子姬 时间: 2016/7/12 23:00
估计:其实,他们也忙坏了,屋主正在搜集各式法律空隙回避赔偿。时间已经证明人性的无良。
作者: ulia17 时间: 2016/7/13 01:41
希望逝者安息,生者平安。
作者: ulia17 时间: 2016/7/13 01:43
我儿因疫苗致残事情还迟迟未解决,也没有资格在这提供意见。但是希望我们的领导尽快解决问题,只有受害家庭才能真正体会到那种伤痛……
作者: 益林888 时间: 2016/7/13 02:11
中国本来就不是人活的地方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13 12:44
第40天了
作者: 肥估 时间: 2016/7/13 14:02
看这个帖子也有点来头,不然怎么能顶住那么长时间?!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0 19:35
第47天了
作者: 一二三 时间: 2016/7/20 21:49
请那些无良知的人渣不要太看轻一个人的死亡 就这个事来说 一个人的死亡关系着一家老小 一个失去儿子的父母亲 一个失去老公的妻子 一个失去父亲的儿子 屋主如果对这种事没有正面的回应 没有一点承担责任的态度 绝对不会是解决这件事的最好方法 楼主加油 赶紧行动吧 不管是哪方面 希望楼主能早日解决此事 愿逝者安息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1 13:24
第四十八天了
作者: xnluohw123 时间: 2016/7/22 00:50
远花,你这就不厚道了,给人感觉很不好,孤寒,捏西,都不知道你的财富是怎么来的!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2 12:33
第四十九天了
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6/7/23 16:2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梦忆星魂 时间: 2016/7/24 09:45
持续关注
作者: 梦忆星魂 时间: 2016/7/24 09:45
持续关注
作者: 一二三 时间: 2016/7/24 21:47
网上的呼声渐渐的越来越小了 都快听不见了 首先拿起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权益 加油楼主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4 22:35
第五十一天了,肇事者一家依然没有道歉慰问,而事发现场在不知不觉中被清理、破坏了一部份,警方拉的警戒线也被撕毁,究竟是何人何时所为?意欲何为?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4 22:45
家属将情况反映给警方,警方确也表示对此无能为力,
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6/7/25 06:5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5 13:35
首先非常感谢“曾大海”和各位热心、正义之士的关心支持和建议,家属也正在采取一些措施,希望能早日走出悲痛并解决问题。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6 22:49
第五十三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7 15:15
第五十四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8 17:39
第五十五天了
作者: 正义之音 时间: 2016/7/28 22:20
难道在兴宁就是法外之地?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29 10:00
第五十六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30 23:27
第五十七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7/31 16:41
第58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 10:03
第五十九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2 09:13
第60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3 09:44
第六十一天了
作者: 老灵湿 时间: 2016/8/3 12:15
别再在这里发神经了 你的命值钱还是他的命值钱 这是一个等级分明的阶级社会 明白?做事情得果断 不要做无谓的事情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4 10:17
第62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4 10:21
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谢谢您的关注。哪怕是一点微弱的声音,我们也要发出来,不会放弃!就算帮不到自己,也希望社会上的他人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5 17:55
第六十三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8 09:19
第66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9 10:05
第六十七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0 10:08
第六十八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1 09:17
第六十九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2 10:07
第七十天了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2 14:59
法律的制裁只是一个公民行为的最低下限,人们更应依据道德良知和常理来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态。请帮忙转发一下,希望能够引起更多有社会道德良知的人对此类事件的关注,避免悲剧重演,谢谢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2 14:59
梅州市亿万富豪违建围墙砸死人案件的证据视频,请全民参与评判责任
http://v.qq.com/x/page/a03202a39cj.html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2 19:14
这一段视频,除了讲述事件的前因后果之外,还清晰出示了香港建筑安全专家对围墙质量的鉴定意见。恳请每一位关注中国司法进步,关注中国富豪道德建设的有识之士,以及愿意推动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国人伸出援手,共同推进中国的道德文明进步!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2 20:22
梅州市亿万富豪违建围墙砸死人案件的证据视频,请全民参与评判责任
http://v.qq.com/x/page/a03202a39cj.html
作者: 曾大海 时间: 2016/8/12 23:5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3 10:11
在受害者家属起诉这家人之前,事主一家人的表现正是对社会舞台的一种形象展示。
一个人有没有良知和道德感不是光靠嘴巴空谈的,而是体现在日常待人接物的细节处。一个善良的、受过良好教养的人,一定会有对苦难者的恻隐之心。
如果是一个实干兴业的亿万富豪,假如他是心底善良的人,听说自己家的围墙砸死了人,按常理说,自然会心里过意不去,正常来说,会去慰问受害者家属,表示善良人应有的同情心。
作者: 天天向上2016 时间: 2016/8/13 10:17
假如是积善之家,人心善,定求心安无愧!在财富和社会关系都很强大的情况下,这恰恰说明不是他们能力的问题,而是心态、心胸、格局等问题,造成了至今两个多月过去了都既不露面不慰问受害者家属,也不主动承担责任。这种心狠、薄情、企图逃避责任的小家子气策略是昭然若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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