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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兴宁各村纯收入数据能否公布查阅? [打印本页]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5/9/14 16:52
标题: 兴宁各村纯收入数据能否公布查阅?

尊敬的领导:

你好!在贵司网站上有看到很多市民咨问关于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大家都很关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问题。也有不同村镇的市民问到各村镇人均纯入数据。查看相关信息,只有大坪人民政府会在网上直接回复市民的征收标准的准确数据,例如:  “你们夫妇于2013年6月超生一个子女。按坪府〔2014〕34号文件规定,大坪镇2013年超生一个子女首征标准为17000元(双方户口农业),男方属于单方户口在大坪镇,单方缴清社会抚养费为15213元,低于首征标准,以单方缴清15213元为准。                                       

大坪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7日”   

                                          

其他人民政府回复都是打官腔,请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收费标准!为什么不能像大坪人民政府一样在网上直接回复市民的问题?难道这些数据不能直接在网站上公布吗?

另有一政府就是回复:相关人均年纯收入以兴宁市统计年报为依据!请问,为什么要在兴宁统计年报查阅?怎么查询,为什么在兴宁统计局网站上不能直接公布?方便广大市民的查阅和监督?




作者: A8再说    时间: 2015/9/14 16:54

你好!很高兴你能关注我市统计数据。

根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6元,其中,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621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284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等规定,我局每年都会在兴宁市统计信息网、新闻媒体发布《统计公报》等统计资料。

目前我市只公布县级数据,各镇(街)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暂时没有规定一定要公开,如要查询,可到各镇(街)或带有关证明(有效证件)到统计局咨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兴宁市统计局   

2015年9月11日   





作者: 倚栏听雨    时间: 2015/9/14 17:33
大坪镇政府做法值得其它镇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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