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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任行业协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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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兴宁A8
时间:
2013/5/27 09:41
标题:
深圳拟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任行业协会高管
(记者/张玮)长期以来,行业协会被称作“二政府”,这一局面有望彻底终结。今日起,深圳市人大公布《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打破了“政会不分”的现状,明确禁止公职人员任协会高管。
一直以来,行业协会的行政化色彩备受诟病,很多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对此,市人大表示,此次“草案”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消除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或秘书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任职。
同时,规范行业协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行为。除了要求此类行业高管不得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外,规定这部分高管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行业协会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维护行业协会利益的原则依法交易,并将交易内容、对价等情况及时向会员披露,接受会员监督。
据悉,今日起至下月30日,“草案”将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以直接将意见寄送人大或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发表意见建议。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2107792、82108317,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
nsgw@sz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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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1.行业协会不必挂靠主管部门
深圳正在进行的社会组织改革,一大亮点是放宽社会组织登记门槛,行业协会条例草案也传递了这一思路。“草案”考虑到目前对行业协会设立完全不做数量限制尚不具备条件,规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3家,以引入适度竞争机制,给政府相关部门在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时从优选择创造可能。
此外,简化设立程序,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程序包括“挂靠业务主管部门、筹备、登记”阶段变通为“筹备和登记”两个阶段,设立行业协会不必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而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不得通过评比变相收费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其自律性尤为重要。根据目前部分行业协会运作过程中损害会员、非会员、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了行业协会不得从事的活动,包括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谋求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不得违反规定向会员收费或摊派;不得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等。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未经名称核准和筹备核准擅自筹备行业协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对发起人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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