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未必是罪魁祸首
没有数据表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统计中,所谓的“小三”插足是主要的离婚原因,实际上当事人更多填写的是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因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后,即使不详细说明真正的离婚原因,也不影响离婚,因此,这个数据没有可靠性。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原告,以对方有外遇或婚外情起诉的比例会较高。
从我所收集的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上海的2500多个离婚案资料统计看,第三者为男性的不少于女性(还有一些双方都有第三者)。
这可能与女性有第三者更可能提出离婚有关,而且丈夫也更不能忍受自己“戴绿帽子”的耻辱,他们还常因强烈的占有欲和嫉恨心,对有外遇的妻子采取暴力等过激行为,这也将妻子更推向第三者而毅然与丈夫分手。而男方有外遇的话,较常见的是“喜新不厌旧”、脚踏两只船,妻子一般也更希望老公回心转意,和自己重新开始。
我很反对“小三”这个含有性别指向的流行词,也就是将女性界定为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社会刻板印象通常认为充当第三者的女性都是为了钱、房、车而肆意插足他人婚姻,而第一者则是有权有势有钱的男性。
婚外情游戏的通则就是高阶层的男性恩赐给物欲主义的女性钱、房、车,给原配妻子造成极大伤害。苍蝇不叮无缝之蛋,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缝隙、怎么有机会被破坏?所以,第三者未必都是破坏他人婚姻的罪魁祸首,当事人未能保卫自己的婚姻显然责任更大。
女人为何为难女人?
“女人何苦为难女人”一曲,让许多笨女人唱得如泣如诉,其实女人从来就习惯压迫女人,无论三角恋或者婆媳、妯娌矛盾,连母女相嫉争宠都远远多过父子,可以说,女性常常是人际关系中的乱源。例如,很多老是被老婆唠叨或猜疑或苛求给赶出去的,因此外面任何一个温柔一点、体恤一点、懂得赞赏男人的女人都能吸引他们。“关系”好坏只跟双方当事人有关,自己是肇因者,却抓着“恶果”怨怪小三,有意义吗?
小三跟老婆的区别就在于两个人的见面时间。
小别胜新婚这都是老话了。两个人别过头了就出轨了。
夫妻俩在 ...
罗懋建 发表于 2011/12/5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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