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再说 发表于 2016/6/6 14:07

我要维权(5月29日

兴宁市林业局:
我在5月8日《我要维权》中提到原国营茅塘苗圃场的土地,房子在做公路做铁路时赔了多少钱,谁侵呑了?没有回复。那一块土地是改革开放时单位分给每个在职工人的唯一生存之本,是国营苗圃职工的唯一权利象征,也是职工下岗后唯一的精神寄托,可为什么当时林业局和苗圃场领导在征用这些土地时,连通知当事职工的一纸一声都没有?赔偿的钱也不公开不公布?
我咨询过有关政策部门,所有征用土地和拆除合法房产都有政策规定赔偿及青苗补偿,并且都有详细数据和拍照证据,说公与公没有赔偿是欺骗职工的行为。又以职工外出务工或经商,造成土地丢荒。这是撒谎,我外出离开单位时所种的树木就初己成林。不论1995年后有无再续合同,我们是国营单位正式职工,在没有重新安排职工工作之前,或买断工龄之前,原单位的房产和土地都是全体职工的财产,原来分给职工的土地就是我们职工的权利和民生之地,征用这些土地和拆除房屋所赔的钱首先就要解决职工的民生大事!现在单位取消了,就把我们的民生权利一脚踢开,把征地和拆房所赔的钱也不透明不公布可以吗?

A8再说 发表于 2016/6/6 14:07

您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情况答复如下:关于您在《我要维权》中提到,在建设广梅汕铁路时征用原兴宁市国营茅塘苗圃场土地、房屋及青苗的补偿问题和补偿款的使用问题。经查看当年原兴宁市国营茅塘苗圃场财务帐本,1992年10月收到铁路用地及建设补偿款220365.46元人民币;青苗(桉树苗)5800株,每株0.25元共1450元人民币。铁路用地及建设补偿款和青苗补偿都作为国有资产记入财务帐本中。经过对退休职工的调查了解,在当时建铁路征收土地时,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属国有资产,个人承包土地的青苗补偿款,都补偿给了个人。在当时个人承包土地的,只有李其彬和刘国珍两位同志。补偿款的资金使用情况:由于广梅汕铁路的建设征用了原兴宁市国营茅塘苗圃场的办公楼及宿舍,在1993年10月新建办公楼及宿舍一栋,建设费用为159773元人民币。其余补偿款都使用在原苗圃场的人员工资、退休工资及办公费用中,弥补财政经费不足,不存在个人侵吞行为。兴宁市林业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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